财政部令第78号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10-23
摘要:决算报告的目标是向决算报告使用者提供与政府预算执行情况有关的信息,综合反映政府会计主体预算收支的年度执行结果,有助于决算报告使用者进行监督和管理,并为编制后续年度预算提供参考和依据。

  第二节 负 债

  第三十三条 负债是指政府会计主体过去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资源流出政府会计主体的现时义务。

  现时义务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现行条件下已承担的义务。未来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义务不属于现时义务,不应当确认为负债。

  第三十四条  政府会计主体的负债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

  流动负债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偿还的负债,包括应付及预收款项、应付职工薪酬、应缴款项等。

  非流动负债是指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包括长期应付款、应付政府债券和政府依法担保形成的债务等。

  第三十五条 符合本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负债定义的义务,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负债:

  (一)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流出政府会计主体;

  (二)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三十六条 负债的计量属性主要包括历史成本、现值和公允价值。

  在历史成本计量下,负债按照因承担现时义务而实际收到的款项或者资产的金额,或者承担现时义务的合同金额,或者按照为偿还负债预期需要支付的现金计量。

  在现值计量下,负债按照预计期限内需要偿还的未来净现金流出量的折现金额计量。

  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负债按照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转移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计量。

  第三十七条  政府会计主体在对负债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

  采用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负债金额能够持续、可靠计量。

  第三十八条 符合负债定义和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三节 净资产

  第三十九条  净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资产扣除负债后的净额。

  第四十条  净资产金额取决于资产和负债的计量。

  第四十一条  净资产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四节 收 入

  第四十二条 收入是指报告期内导致政府会计主体净资产增加的、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的流入。

  第四十三条 收入的确认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与收入相关的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

  (二)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流入会导致政府会计主体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

  (三)流入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四十四条  符合收入定义和收入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收入费用表。

  第五节 费 用

  第四十五条 费用是指报告期内导致政府会计主体净资产减少的、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的流出。

  第四十六条 费用的确认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与费用相关的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很可能流出政府会计主体;

  (二)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流出会导致政府会计主体资产减少或者负债增加;

  (三)流出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四十七条  符合费用定义和费用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收入费用表。

  第五章 政府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第四十八条 政府决算报告是综合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的文件。

  政府决算报告应当包括决算报表和其他应当在决算报告中反映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政府决算报告的具体内容及编制要求等,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第四十九条  政府财务报告是反映政府会计主体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运行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的文件。

  政府财务报告应当包括财务报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五十条  政府财务报告包括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和政府部门财务报告。

  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是指由政府财政部门编制的,反映各级政府整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的报告。

  政府部门财务报告是指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按规定编制的财务报告。

  第五十一条 财务报表是对政府会计主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的结构性表述。

  财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和附注。

  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和现金流量表。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根据相关规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第五十二条 资产负债表是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的报表。

  第五十三条 收入费用表是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在一定会计期间运行情况的报表。

  第五十四条 现金流量表是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在一定会计期间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情况的报表。

  第五十五条 附注是对在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中列示项目所作的进一步说明,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

  第五十六条  政府决算报告的编制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以预算会计核算生成的数据为准。

  政府财务报告的编制主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以财务会计核算生成的数据为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准则所称会计核算,包括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各个环节,涵盖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报告全过程。

  第五十八条 本准则所称预算会计,是指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对政府会计主体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全部收入和全部支出进行会计核算,主要反映和监督预算收支执行情况的会计。

  第五十九条  本准则所称财务会计,是指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对政府会计主体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主要反映和监督政府会计主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现金流量等的会计。

  第六十条  本准则所称收付实现制,是指以现金的实际收付为标志来确定本期收入和支出的会计核算基础。凡在当期实际收到的现金收入和支出,均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支出;凡是不属于当期的现金收入和支出,均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支出。

  第六十一条 本准则所称权责发生制,是指以取得收取款项的权利或支付款项的义务为标志来确定本期收入和费用的会计核算基础。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的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第六十二条 本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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