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量现金该如何操作和帐务处理?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9-28
摘要:  问:我公司是一家外贸出口企业每天需要大量现金该如何操作和帐务处理.另外我公司在哈萨克斯坦聘用的外籍技术修理工的月工资(5000元)国税有何规定该如何计算和造表.   答:税法规定: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问:我公司是一家外贸出口企业每天需要大量现金该如何操作和帐务处理.另外我公司在哈萨克斯坦聘用的外籍技术修理工的月工资(5000元)国税有何规定该如何计算和造表.
  答:税法规定: 根据《
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 》。个人所得税按属地和属人双重原则行使税收管辖权,一方面对居民纳税人行使完全的税收管辖权,对其来源于我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均征收个人所得税;另一方面,对非居民纳税人,则仅对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行使税收管辖权。而其中的居民纳税人,系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其中的非居民纳税人,则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且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可见,贵公司在哈萨克斯坦聘用的外籍人员的工资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的征收范围。
  现金管理:贵公司每天操作大量现金,应加强现金管理并按内控制度严格操作,建议贵公司按以下程序进行操作:第一条、 现金的收取范围(一) 个人购买公司的物品或接受劳务;(二) 个人还款、赔偿款、罚款及备用金退回款;(三) 无法办理转账的销售收入;(四) 不足转账起点的小额收入;(五) 其他必须收取现金的事宜。
  第二条、 现金的使用范围(一) 职工工资、奖金、津贴;(二) 各种劳保、福利费以及对职工个人的其他支出;(三) 支付企业外部个人的劳动报酬;(四) 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的价款;(五) 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六) 票据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七) 向股东支付红利;(八) 按规定允许使用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三条、 库存现金的限额(一) 财务部门要结合现金结算量和与开户行的距离合理核定库存现金限额。
  (二) 库存限额以不超过两天的开支额为限,具体数额由财务部向主办银行提出申请主办银行核定。
  (三) 核定后的库存现金限额,出纳员必须严格遵守,若发生意外损失,超限额部分的现金损失由出纳员承担赔偿责任。
  (四) 需要增加或减少库存现金限额的,应申明理由,请主办银行重新核定。

  第四条、 现金收付的规定(一) 现金收付必须坚持收有凭、付有据、堵塞由于现金收支不清、手续不全而出现的一切漏洞。
  (二) 财务部门的出纳职能具有垄断性。除财务部门或受财务部门委托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代表公司接受现金或与其他单位办理结算业务。
  (三) 出纳员在收取现金时,应仔细审核收款单据的各项内容,收款时坚持唱收唱付,当面点清;应认真鉴别钞票的真伪,防止假币和错收。若发生误收假币或短款,由出纳员承担一切损失。
  (四) 现金收讫无误后,要在收款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章和出纳员个人章,并及时编制会计凭证。
  (五) 对于需支付现金的业务,会计人员必须审查现金支付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对于不符合规定或超出现金使用范围的支付业务,会计人员不得办理。
  (六) 办理现金付款时,会计人员应认真审查原始凭证的真实性与正确性,审查是否符合公司规定的签批手续,审核无误后填制现金付款凭证。
  (七) 出纳人员必须根据审核无误、审批手续齐全的付款凭证支付现金,并要求经办人员在付款凭证上签上自己的名字。
  (八) 支付现金后,出纳员要在付款凭证上加盖现金付讫章和出纳员个人章,并及时处理有关账务。
  (九) 不准以白条抵充库存现金。现金收支要做到日清月结,不得跨期、跨月处理账务。
  (十) 每天收入的现金,应及时足额送存银行,不得坐支。
  (十一)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公款私借,个人因公借款,按《职工借款管理制度》规定办理。
  (十二)出纳人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履行职责时,必须由财务部领导指定专人代办有关业务,不得私自委托。
  (十三)非现金出纳代收现金时,要及时登记“现金收付款项交接簿”办理交接手续,“现金收付款项交接簿”要同现金日记账一起保管归档。
  (十四)严禁会计人员将公款携至自己家中存放保管。
  (十五)因业务需要,在企业外部收取大量现金的,应及时向公司财务部和公司负责人汇报,并妥善处置,任何人不得随意带回。否则,发生损失由责任人赔偿。
  (十六)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银行结算不便,且生产经营急需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大额现金的,由使用部门向财务部提出申请,经财务负责人及总经理同意后,准予支付现金。
  (十七)财务部长应定期监盘库存现金,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发现溢余或短缺,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报批处理。由于出纳员自身责任造成的现金短缺,出纳员负全额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应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现金的保管(一) 现金保管的责任人为出纳员。出纳员应由诚实可靠、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会计人员担任,连续担任出纳岗位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二) 现金的保管要有相应的保管措施,保险柜应存放于坚固实用、防潮、防水、通风较好的房间,房间应有铁栏杆、防盗门。
  (三) 保险柜钥匙由出纳人员保管,不得交由其他人代管,并随时转动密码器。
  (四) 出纳员工作变动时,应更换保险柜密码。保险柜钥匙、密码丢失或发生故障,应立即报请领导处理,不得随意找人修理或修配钥匙。
  (五) 库存现金应整齐存放,保持清洁,如因潮湿霉烂、虫蛀等问题发生损失的,由出纳人员负责。
  (六) 现金以外的物品,如有价证券、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如需存放在保险柜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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