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劳社发[2007]42号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全省劳动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5-18
摘要:为开展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落实办案经费,配备必要的办案设备,保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正常开展。有条件的地方,要结合推行政务公开,加快行政复议工作信息化建设,逐步推广网上受理。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全省劳动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

鄂劳社发[2007]42号          2007-5-18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劳动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06]3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劳动保障部门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层级监督和救济功能,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行政执法水平,现对加强全省劳动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责任感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是完善行政监督机制。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是各级政府部门与人民群众直接联系的法律方式,是为相对人提供法律救济的重要途径,是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有力措施,是化解矛盾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定机制。近几年,全省劳动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数量逐年快速上升,已位居政府各工作部门前列。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具体行政行为被依法撤销、变更、确认违法和责令限期履行的比例还比较高,部分地方劳动保障部门行政执法水平距离依法行政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全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采取扎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依法有效解决行政争议,提高全省劳动保障系统依法行政水平,增强劳动保障部门的公信力和行政执行力。

  二、加强组织领导,努力创造开展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良好环境

  (一)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首长是本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切实履行好职责。要把本部门行政行为被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案件数量和案件败诉率作为衡量本部门工作人员政治业务素质、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的一项重要指标,纳入目标任务考核体系,经常听取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有关工作汇报,研究重大疑难案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支持和督促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

  (二)加大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宣传力度。通过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培训,帮助全系统干部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正确认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救济作用,自觉接受监督。向行政相对人广泛宣传行政复议的法律规定、制度功能及其在解决行政争议方面的优势,引导行政相对人通过行政复议渠道解决行政争议,营造依法解决行政争议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劳动保障行政争议中的重要作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规范行政执法告知程序,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积极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努力把行政争议化解在行政程序内。凡是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必须依法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者依法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要认真说明情况,向当事人告知解决问题的渠道。

  (四)加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沟通协调。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全系统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加强对下级劳动保障部门的业务指导,研究解决工作实践中带普遍性的问题和重点、难点问题,统一法律法规适用标准,形成共识,尽量保证全省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对同类案件的处理结果基本一致,确保法律适用的公平,促进系统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要加强劳动保障部门上下级之间、劳动保障部门与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及司法审判机构之间的联系沟通,正确对待行政复议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审查,及时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行政应诉答辩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有关材料,不得推脱责任或互相扯皮。要加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信访及行政监察等部门的工作联系和衔接,互通信息,互相支持,协调配合,努力形成共同解决行政争议的合力。

  (五)切实加强法制工作机构队伍建设。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法制机构是依照法律规定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和组织参加行政诉讼的工作机构。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和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剂、配备行政复议办案人员编制问题的通知》(鄂编办发[2006]52号)及“三定方案”规定,克服困难,抓紧调剂、配备、充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办案人员。市(州)一级劳动保障部门应设有专门的法制工作机构,一般应有不少于2人的专门工作人员;县(区)一级劳动保障部门应明确专门人员负责法制工作。要把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法律素质高的干部充实到劳动保障法制工作机构中来,加强对劳动保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关心他们的成长进步,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作风正、业务精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队伍。

  (六)改善工作条件,为开展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落实办案经费,配备必要的办案设备,保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正常开展。有条件的地方,要结合推行政务公开,加快行政复议工作信息化建设,逐步推广网上受理。

  三、健全工作制度,努力提高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质量

  健全制度是顺利开展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必要条件。对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制度,要认真贯彻落实;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又为行政复议工作所需、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制度,要积极探索创新。

  (一)坚持行政复议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度

  无论本机关作为行政复议机关还是作为被申请人,行政首长都应亲自听取汇报、研究案情、审查把关,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社会热点、难点和有重大影响行政复议案件,要亲自督办和处理。

  劳动保障部门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由法制工作机构承担。行政复议决定书由行政首长审查;其他行政复议文书,由分管负责人审查。对社会关注或有重大影响以及疑难行政复议案件,行政首长应亲自听取申请人的诉求,必要时召集和主持听证会。

  以劳动保障部门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案件,分管负责人要认真研究行政复议申请书,听取有关行政执法情况的汇报,研究起草答复书。行政首长和授权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应召集办公会集体讨论案情,审签行政复议答复书,并督促在法定期限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等材料。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复议机关撤销、变更、责令履行或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首长要严格按照行政复议决定抓好落实,及时向复议机关反馈落实情况。

  (二)稳步推行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制度

  以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首长一般应出庭应诉,确因特殊事由无法出庭的,分管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以市(州)劳动保障部门为被告的一般行政应诉案件,分管负责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出庭应诉;重大复杂行政诉讼、集团行政诉讼案件,行政首长应出庭应诉。

  以省劳动保障厅为被告的重大复杂行政诉讼、集团行政诉讼案件,行政首长或分管负责人一般应出庭应诉。

  以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

  依法律法规规章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委托机关行政首长和被委托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共同出庭应诉;委托机关的行政首长因特殊事由不能出庭的,分管负责人应出庭应诉。

  (三)建立与审判机关联系制度和庭审旁听制度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与人民法院建立经常性的工作联

  系制度,及时了解阶段性行政审判工作情况和已结典型案件审理情况,着重分析审理中发现的行政执法的主要问题,向人民法院通报行政复议等部门法制工作情况和行政执法动态,争取达成对法律法规和劳动保障政策的理解和适用的共识,搭建相互交流的平台,实行资源互通与共享。

  对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的行政案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每年应适当选择1—3起典型案件,有计划地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到法庭旁听,进行交流讨论,从中总结经验教训。

  (四)逐步健全错案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每一起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都应当认真分析,查找依法行政工作中是否存在薄弱环节。对依法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和责令履行的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要深刻剖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写出专题分析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对在行政执法中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责令其写出深刻检查、责令公开道歉、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等方式追究相应责任。复议机关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对下级劳动保障部门存在的问题,应当制发行政复议建议书,提出建议。具体行政执法部门应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建议书所提的建议,认真研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行政复议机构。对行政复议中典型违法案件,应在系统内部予以通报。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将各类案例汇编成册,印发执法人员,进行警示教育,防止同类错案重复发生。

  (五)不断完善考评监督制度

  要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作为行政复议的根本价值目标,严把办案程序关、适用法律关、事实证据关,保证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公开、公正、及时、便民。要把是否依法有效解决行政争议作为衡量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的重要尺度,通过依法办案,以法明理,做到既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把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和责令履行的数量,作为年终对各地考评的依据。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已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对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落实统计报告制度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每季度末以市、州为单位向省厅报送一次情况,省厅根据报表做好统计,以及时掌握各地劳动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的情况。重大行政复议决定要上报上级行政复议机构备案。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每年要在年度工作总结中,对本部门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情况进行一次综合分析,总结行政执法中的成绩和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制定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措施。

  四、创新工作方法,注重运用调解手段解决行政争议

  调解是化解矛盾的有效手段。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增强运用调解手段解决行政争议的意识,将调解贯穿于行政复议的全过程。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应当引导双方当事人和平协商,平衡利益,增进相互理解和信任,通过调解解决行政争议,最大限度地降低劳动保障行政争议的负面影响,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运用和解、调解方式办案,必须坚持当事人自愿、合法、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复议机关要积极为当事人自行和解创造条件。当事人通过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事人要求,复议机关可主持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予以确认,并及时送达当事人执行。不能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复议机关应当及时做出行政复议决定。

  对于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及时、主动纠正,避免给行政相对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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