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办发[2022]1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培育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4-05
摘要: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培育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浙政办发[2022]19号      2022-04-05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新发展理念,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深入实施新一轮制造业“腾笼换鸟、凤凰涅槃”攻坚行动,健全完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梯度培育机制,引导支持中小企业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创新型发展,为打造全球先进制造业基地、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提供坚实保障。

  (二)培育目标。到2025年,累计培育创新型中小企业5万家以上、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1万家以上、省级“隐形冠军”企业500家、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1000家,新增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130家左右,打造成为补链强链和引领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中坚力量,推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发展工作继续走在全国前列。

  二、主要任务

  (一)加大创新支持力度。

  1.支持企业开展创新研究。充分发挥省企业创新发展联合基金作用,支持有条件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基础研究和基础应用研究。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围绕“卡脖子”技术和产品开展核心技术攻关,参与工业强基、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在全面执行国家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再按25%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标准给予奖补。(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各市、县〔市、区〕政府。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加强创新载体建设和科技成果转化。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建设企业技术中心、重点企业研究院、工程研究中心,参与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联盟和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鼓励企业通过并购或自建方式在海外设立研发机构,研发投入总金额高于1000万元的,按核定研发投入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加快建设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试验区,依托中国浙江网上技术交易市场3.0,为中小企业成果转化提供一站式全链条服务,畅通创新成果转化渠道。(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二)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1.加强知识产权指导服务。深化“浙江知识产权在线”应用,探索建设“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加速器,为中小企业提供知识产权预警、专利创造、布局导航、公共存证等服务。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实施专利开放许可,支持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建设公共专利池并向中小企业推广转移。(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

  2.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开通知识产权保护直通车,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优先审查和快速预审。完善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托管、侵权预警、维权援助等公共服务机制,切实加大知识产权侵权惩处力度。构建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平台,应对海外知识产权纠纷。(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司法厅、省商务厅)

  (三)加大人才支持力度。

  1.加强人才引进培育。实施浙商青蓝接力工程和新生代企业家“双传承”计划,培育企业家队伍。实施“鲲鹏行动”计划、省海外引才计划、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等重大人才工程,着力引进海外工程师等高层次人才。实施中小企业经营管理者素质提升工程,大力培养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实施新时代工匠培育工程,建设工程师协同创新中心,培育一批高级工程师、高技能人才和产业工匠。(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委人才办、省经信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商联)

  2.加大人才保障力度。优化和完善人才评价制度,符合我省高层次创新型人才职称直通车申报条件的,可直接申报相应高级职称。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设立博士后工作站,校企联合开展博士后招收培养。在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中,经省市认定为高层次人才的可享受当地同城待遇,在人才评价、住房、子女教育等方面按规定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委人才办、省经信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建设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四)加大质量品牌建设力度。

  1.全面提高质量标准。开展质量提升专项行动,引导“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推广应用卓越绩效、精益生产等先进管理方法,积极参评各级政府质量奖。开展标准化指导服务,推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率先开展标准筑基工程,鼓励企业主导或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先进团体标准,积极参与浙江标准培育,支持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经信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2.着力提高品牌竞争力。引导“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制定品牌发展战略,鼓励各地对“品字标浙江制造”企业、浙江制造认证企业进行奖励。支持有条件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以参股、换股、并购等形式与国际品牌企业合作,提高国际化运营能力。(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经信厅、省商务厅)

  (五)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

  1.提高政府采购份额。落实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货物和服务项目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工程项目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顶格执行小微企业享受的政府采购评审价格扣除比例。(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经信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2.加大政府采购力度。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进行重点推荐,其科技创新产品、服务首次投放市场的,在功能、质量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率先购买,不得以商业业绩为由予以限制。鼓励采购单位通过政采云制造(精品)馆采购“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产品,提高预付款比例,加快资金支付。引导金融机构提高政采贷授信额度,提供利率优惠和绿色通道。(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经信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各市、县〔市、区〕政府)

  (六)加大市场拓展力度。

  1.推进产品应用。依托产业一链通应用,引导“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与产业链龙头企业、“链主”企业协同制造,推荐参与重点产品和工艺一条龙应用。完善民参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技术产品目录,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国防科工配套协作。(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委军民融合办)

  2.支持拓展国内外市场。定期召开“专精特新”新品发布会,及时发布展会目录。鼓励企业参加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APEC中小企业技术交流暨展览会等,积极开拓多元化市场。指导“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抢抓《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生效实施机遇,深化与其他RCEP国家经贸合作。(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经信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七)加大数字化赋能力度。

  1.促进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发挥省智能制造专家委员会等的作用,引导中小企业结合发展实际实施技术改造,加快建设一批“未来工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鼓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设立首席数据官,加强数字化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数字化发展内生动力和能力。(责任单位:省经信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2.推动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加快“5G+工业互联网”建设应用,引导中小企业将研发设计、经营管理、生产制造等核心业务系统向云端迁移。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参与行业“产业大脑”建设应用。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针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需求,开发集成一批面向典型场景和生产环节的工业APP。(责任单位:省经信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八)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1.加强直接融资服务。推进企业上市“一件事”集成办理,为企业股改、挂牌和上市提供优质服务。鼓励地方政府对在A股或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给予一定奖励。引导“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行公司债、企业债和在银行间市场发债融资。支持企业围绕重点产业链开展并购重组。推动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带动社会资本加大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股权投资。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设立“专精特新”专板,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全流程、全周期分类指导和咨询培训服务。(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经信厅、省财政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证监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2.创新金融服务模式。强化央行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工具支持,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专项授信额度、贷款期限、利率优惠等政策倾斜。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专精特新”专属信贷产品,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知识产权保险等业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强对单户担保、再担保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融资增信服务,平均担保费率保持在1%以下。鼓励各地通过担保业务奖补、贷款风险补偿、贷款贴息、风险分担等方式,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特色化融资支持。(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浙江银保监局)

  (九)加大要素保障力度。落实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政策,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新增投资项目优先纳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按规定给予用地、排放指标等要素保障。在新增计划指标、批而未供土地、存量建设用地安排上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倾斜。积极保障“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项目用能。鼓励打造一批“专精特新”特色园区。(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省能源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十)加大精准服务力度。加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组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服务联盟,以“企业码”为重点建设中小企业服务一体化平台。完善服务专员工作机制,各设区市为省级“隐形冠军”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配备服务专员,各县(市、区)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配备服务专员。指导企业确定服务联络员,精准对接政策资源。结合联合国中小微企业日,开展中小企业服务月活动。常态化开展中小企业“法治体检”服务。(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司法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促进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省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工作。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完善工作机制,加强政策集成,形成工作合力。(责任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成员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

  (二)加强资金扶持。积极争取并用好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培育发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级其他涉企专项资金要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作为重要支持对象。各地也要加强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财政支持。(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三)加强培育监测。围绕工业“五基”(基础零部件、基础材料、基础工艺、基础技术、基础软件)、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建立完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库。推动国家、省、市、县和部门间数据贯通共享,加强对企业的培育监测。(责任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成员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

  (四)加强宣传引导。总结提炼“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典型案例,运用主流媒体进行宣传,营造全社会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市、县〔市、区〕政府)

  附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培育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pdf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4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大力培育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政策解读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大力培育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为便于各地各部门和广大企业更好理解,现就《若干意见》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关于《若干意见》制定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工作,2019年8月2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委第五次会议上提出,实施冠军企业培育工程,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2021年7月30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开展补链强链专项行动,加快解决‘卡脖子’难题,发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11月6日,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办实事清单》和《提升中小企业竞争力若干措施》,兼顾当前与长远,提出了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长短组合政策举措。2021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也都明确,要求加大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支持力度。

  浙江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工作,2012年起就部署开展相关工作,2017年、2020年,相继制定实施《关于推进中小微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意见》《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支持引导广大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进入新阶段,面对构建新发展格局新形势,省委、省政府作出了以新发展理念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全力建设全球先进制造业基地。2021年8月30日,省政府开了全省新一轮制造业“腾笼换鸟、凤凰涅槃”攻坚行动推进大会,提出做专做精制造业创新主体,梯次培育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12月23日,省委经济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加大市场主体升级力度,制定出台“专精特新”政策举措。在“三服务”过程中,基层政府和企业都明确希望省里能出台政策意见,加大政策引导和扶持力度,培育壮大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群体,引领带动全省广大中小企业加快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关于《若干意见》总体思路

  《若干意见》在起草过程中,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目标导向和效果导向,聚焦“专精特新”企业发展需求和痛点难点,提出了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较高含金量的政策举措。主要有三点考虑:

  一是坚持重点培育和面上推进相结合。在标题设定上以培育壮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为突破,引领带动全省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高质量发展之路。

  二是坚持指导性政策和办实事举措相结合。在政策框架上贯彻国家《提升中小企业竞争力若干措施》《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办实事清单》等文件精神,结合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研究提出政策举措。

  三是坚持统筹兼顾当前与长远相结合。聚焦问题,突出重点,立足浙江中小企业培育工作实际,结合国家《“十四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提出我省“十四五”的培育目标和重点工作任务。

  三、关于《若干意见》主要内容

  《若干意见》主要包括总体要求、主要任务、保障措施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明确了指导思想、发展方向和培育目标。为进一步明确方向、统一思想,着重对“专精特新”的定义和内涵进行了深入阐释,提出到2025年全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培育目标。

  第二部分是主要任务。主要从创新、知识产权、人才、质量标准、政府采购、市场拓展、数字化转型、融资、要素保障、公共服务等10个方面提出18条具体政策举措。一是创新政策。充分发挥省企业创新发展联合基金作用,支持有条件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展基础研究。在全面执行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国家政策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再按25%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标准给予奖补。二是知识产权政策。深化“浙江知识产权在线”应用,探索建设“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加速器,为中小企业提供知识产权预警、专利创造、布局导航、公共存证等服务。三是人才政策。在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企业中,经省市认定为高层次人才的可享受当地同城待遇,在人才评价、住房、子女教育等方面优先给予支持。四是质量品牌政策。鼓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主导或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先进团体标准,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鼓励各地对“品字标浙江制造”企业、“浙江制造”认证企业进行奖励。五是政府采购政策。在政府采购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项目,预留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产品进行重点推荐,鼓励采购单位通过政采云制造(精品)馆采购。六是市场拓展政策。完善民参军“专精特新”企业技术产品目录,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国防科工配套协作。及时发布展会目录,鼓励企业参加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等,抢抓RCEP生效实施机遇,深化与其他RCEP国家经贸合作。七是数字化转型政策。发挥省智能制造专家委员会等作用,引导中小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加快建设“未来工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参与分行业产业大脑建设应用试点。八是融资支持政策。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上市、股改、发债、融资。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设立“专精特新”专板,为中小企业提供全流程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专精特新”专属信贷产品、保险产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单户担保、再担保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融资,平均担保费率保持在1%以下。九是要素支持政策。对亩均评价等级为A类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新增投资项目,优先纳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按规定给予用地、排放等要素保障。优先保障“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项目用能。十是服务保障政策。组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服务联盟,以企业码为重点建设中小企业服务一体化平台。要求各市县(市、区)政府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配备服务专员,指导企业确定服务联络员,精准对接政策资源。

  第三部分是保障措施。为保障《若干意见》的有效实施,明确提出了加强组织领导、资金扶持、培育监测、考核评价、宣传引导等5个方面的措施。

  四、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解读人:梁化乔;联系电话:0571-8705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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