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会协[2018]11号 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修订《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03-19
摘要: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苏财会[2014]21号)精神,结合我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我会对《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实施细则》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修订《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会协[2018]11号          2018-03-19


各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苏财会[2014]21号)精神,结合我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我会对《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实施细则》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实施细则

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8年3月19日

  附件

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苏财会[2014]21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制定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指导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填报有关信息并进行审核、评价。

  第二章 综合评价对象

  第三条 《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规定的综合评价对象,均须参加综合评价。

  第四条 我省事务所在省内设立的分所纳入总所参加评价,分所共同享用总所的评价结果,总所也可将在外省设立分所的业务收入纳入总所参加评价;外省事务所在我省设立的分所单独参加评价,但由总所出具证据,证明分所属于区域总部的,可以将其管理的省内分所纳入一起参加评价,相关分所与其共同享用评价结果。

  第五条 新设立的事务所,从设立的第二年起参加综合评价。

  第三章 综合评价指标及分类

  第六条 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总分为1000分,主要内容包括:收入情况、人力资源、内部治理、党群和统战工作,以及惩处及自律情况等五个方面,其中,惩处及自律情况相关指标作为扣分项。具体指标和分值由省注协在发布综合评价《工作指南》时明确。

  第七条 综合评价得分=收入情况得分+人力资源得分+内部治理得分+党群和统战工作得分-惩处及自律等扣分事项得分。

  第八条 根据事务所综合评价情况,将事务所分为A、B两类。

  第九条 A类事务所根据得分排名情况,划分为AAAAA、AAAA、AAA、AA和A等五个级别,得分相同的事务所按业务收入高低排序。每级的评定按照分数段划分,分数段由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委员会根据评分情况具体决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务所列为B类:

  (一)未按照要求参加综合评价的;

  (二)填列信息严重失实或故意填列不实信息的;

  (三)未保持设立条件的;

  (四)事务所或事务所负责人因业务活动受到暂停执业及以上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五)未履行缴纳会费义务的;

  (六)未按照要求进行鉴证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的;

  (七)在税务部门最近一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中获得D级的;

  (八)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四章 综合评价程序

  第十一条 评价年度3月底前,省注协发布年度综合评价《工作指南》,并在指南中公布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及评分方法。

  第十二条 4月底前,事务所按照要求在综合评价信息系统中填报、确认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5月底前,对事务所填列信息进行初审。市属事务所综合评价信息由市注协会同市财政局会计管理和监督检查部门审核,并将审核资料于5月底前上报省注协。在审核中如发现存在不实信息的,应责令事务所限期改正。省直事务所填列的信息由省注协会同省财政厅会计管理和监督检查部门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6月底前,省注协会同省财政厅会计管理和监督检查部门对全省事务所综合评价信息进行审核,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确认事务所综合评价得分,并对事务所进行分类分级。

  第十五条 7月底前,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委员会审定评分及分类结果。省注协负责将评价结果报送省财政厅会计管理和监督检查部门。对AAA级以上事务所,由省注协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名单;AA以下级别事务所分类分级情况由省注协通知其所在市注协,并由所在市注协反馈给相关事务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综合评价结果发布后,如A类事务所发生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相关情形,则将其调整为B类;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时,省注协应及时按照综合评价工作指南的规定扣减事务所的综合评价得分,并按照新的得分重新对相关事务所进行分类分级。省注协应及时公布调整结果,并报送省财政厅会计管理和监督检查部门。

  第十七条 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分所负责人)应对本所的综合评价工作负责。对于不支持、不配合、填列信息严重失实或故意填列不实信息的,省注协对相关事务所负责人给予行业惩戒。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修订<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苏会协[2014]14号)和《关于修订<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的通知》(苏会协〔2016〕6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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