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会协[2021]49号 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1年会计师事务所分类管理考核评审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7-14
摘要:事务所因执业行为违规违法,考评年度内受到刑事处罚,或事务所或其注册会计师在考评时拒绝提供、明显转移、隐匿有关考评资料或对提供的考评资料弄虚作假,直接列为D类管理的,自公告之日起两年内。

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1年会计师事务所分类管理考核评审的通知

沪会协[2021]49号            2021-7-14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根据《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分类管理办法》(沪会协〔2019〕23号,以下简称《分类管理办法》)的规定,协会将组织开展2021年本市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分类管理考核评审(以下简称考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参加考评事务所范围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务所应当参加考评

  1.成立时间在一年以上(2019年12月31日以前获取财政执业许可),未参加过考评的;

  2.已被评定为A类管理并超过5年的;

  3.已被评定为B类管理并列入当年协会执业质量检查的;

  4.已被评定为B类管理,在5年内未接受过协会执业质量检查的。

  2021年应当参加考评的事务所名单见附件2。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事务所不得申请参加考评

  1.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2.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因执业行为违规违法受到财政部门、证监部门行政处罚或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惩戒,且事务所按照整改通知要求进行整改,在整改结论未下达前的;

  3.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因执业行为违规违法,收到相关部门处罚、惩戒决定,事务所未在2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备,直接列为C类管理的,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

  4.事务所因执业行为违规违法,考评年度内受到刑事处罚,或事务所或其注册会计师在考评时拒绝提供、明显转移、隐匿有关考评资料或对提供的考评资料弄虚作假,直接列为D类管理的,自公告之日起两年内。

  (三)除上述第(二)项所列情形外,以往年度已参加过考评的事务所,可申请再次参加考评

  二、对未按规定参加考评事务所的处理

  凡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的事务所,若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评的,根据《分类管理办法》拟直接列为C类管理。

  三、具体要求

  (一)组织自评

  事务所应根据《分类管理办法》规定,按照《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分类管理考评表》(以下简称《考评表》)的具体内容,逐项自评打分。

  (二)按时上报

  应当参加2021年分类管理考评的49家事务所,以及拟申请参加复评的事务所,应在7月28日前登录《上海市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平台》,按要求填报分类管理考评信息,并上传考评材料:

  1.《考评表》:根据事务所类型选填对应考评表;

  2.《考评表》及《声明书》扫描文件:打印填报完成的《考评表》以及《声明书》(附件3),根据要求签字盖章并扫描成一份文件,上传至指定附件框;

  3.业务及发票清单电子文件:根据要求填报《事务所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业务清单与发票差异汇总表》(附件4-1至4-7)等业务清单及发票信息,上传至指定附件框;

  具体操作流程详见《分类管理考评系统操作流程》(附件5),完成后确认提交。

  (三)积极准备

  对照考评要求,组织对本所出具的业务报告及工作底稿等资料的归档整理,及相关制度文件等的梳理更新工作,按照《2021年分类管理考评事务所提供资料清单》(见附件6)准备考评资料,业务报告考评范围以2021年出具的鉴证报告为主,必要时可延伸至以前年度。

  届时协会将安排检查组对事务所进行实地考评,考评时间自8月起,具体日期以协会发出的《会计师事务所分类管理考核评审通知书》为准。

  四、工作纪律

  本次分类管理考评人员主要由协会第五批检查人员库人员和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组成,检查人员应严格执行《上海市注册会计师行业检查工作廉政规定》。检查工作接受行业及社会监督,被检查事务所应在检查工作完成后向协会提交《检查情况反馈表》(见附件7),如实反映检查人员工作、纪律情况。

  联系人:季慧、李乐琴电话:64225485、64228232

  特此通知。

  附件1:附件1-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分类管理办法

  附件2:附件2-2021事务所名单-49家

  附件3:附件3-分类管理声明书

  附件4:附件4-2021年1-6月业务及发票清单

  附件4-1:《事务所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业务清单与发票差异汇总表》

  附件4-2:《事务所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出具的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清单》

  附件4-3:《事务所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出具的验资业务清单》

  附件4-4:《事务所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出具的其他业务清单》

  附件4-5:《事务所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开票明细清单(增值税普通发票)》

  附件4-6:《事务所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开票明细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

  附件4-7:《事务所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业务清单收入与开票收入的差异调节表》

  附件5:附件5-分类管理考评系统操作流程

  附件6:附件6-2021年分类管理考评事务所需提供资料清单(检查现场提供)

  附件7:附件7-检查情况反馈表

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1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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