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税协发[2020]26号 天津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税务师行业人才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08-03
摘要:建立天津市税务师行业人才库,是按照专业精湛、职业道德良好、专业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结构优化的标准,选聘相关业务方面的人才,组成专家队伍,为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天津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税务师行业人才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津税协发[2020]26号     2020-8-3

各税务师事务所:

  经天津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现将《天津市税务师行业人才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1.天津市税务师行业专家人才推荐表

  2.天津市税务师行业专家人才活动情况表

天津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2020年8月3日

天津市税务师行业人才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专业人才在税务师行业建设、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加强业务研究,及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推进业务培训、辅导活动的深入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天津市税务师行业人才库,是按照专业精湛、职业道德良好、专业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结构优化的标准,选聘相关业务方面的人才,组成专家队伍,为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天津市税务师行业人才库入选人员,按照专业特长,分为行业专家、税务专家、业务专家三个类别。

  第三条 入选条件

  (一)行业专家。税务师事务所符合下列条件的在职高层管理人员或业务经理、业务骨干。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爱岗敬业,勤奋好学,诚实守信,本职工作业绩突出。没有违规执业和失信不良记录。

  2.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较强的开拓创新意识、实践工作能力、组织协调能力。

  3.具有税务师职业资质或注册会计师、律师资质,并从事税务师行业工作3年以上。

  4.业绩突出,具有专业特长、业务授课或课题研究能力。

  5.关心、支持税务师行业的发展,热心税务师行业的集体活动。

  (二)税务专家。税务机关相关业务方面的领导及业务骨干。

  (三)业务专家。在职或从事过财政、财会、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与涉税专业服务业务相关工作的专家型人才。

  第四条 选聘方式

  (一)行业专家。按照事务所推荐、协会秘书处审核、会长办公会审批、颁发聘书的程序进行。

  1.事务所推荐。按照上述条件,由事务所选择、推荐本所内1至3名专业人才,填制《天津市税务师行业业内专业人才推荐表》报市税协;

  2.协会秘书处审核。对事务所上报的推荐材料,由秘书处进行审核,根据总体推荐情况和专业类别,提出审核意见;

  3.会长办公会审定。根据秘书处审核意见,会长办公会进行综合评议,研究确定入选人员;

  4.颁发行业专家聘书。

  (二)税务专家。根据工作需要,由市税协与市税务局相关部门沟通协商,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选聘,颁发税务专家聘书。

  (三)业务专家。根据工作需要,由市税协与有关机关、行业协会沟通协商,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选聘,颁发业务专家聘书。

  第五条 库内人才工作任务

  (一)行业专家

  1.承担或参与专项课题调研、项目开发,参与有关业务咨询、指导活动;

  2.参与行业自律检查、执业质量评价等专项工作;

  3.担任市税协安排的业务培训、专题辅导的师资;

  4.按照市税协安排,参加中税协和有关部门组织的业务专题或师资培训。

  (二)税务专家

  1.参与税收政策的解读、宣传、培训辅导活动;

  2.落实三方沟通机制,参与税务机关与税务师行业沟通协调和专题研讨;

  3.参与研究、解决税务师行业在涉税服务中的疑点、难点、争议问题。

  (三)业务专家

  1.为涉税专业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提供相关政策业务服务和专业指导;

  2.参与或指导税务师行业的课题调研、项目开发、培训辅导、业务检查等专项工作;

  3.参与研究、解决税务师行业在涉税服务中的疑点、重点、争议问题。

  第六条 工作报酬

  (一)按照市税协安排,参加师资培训、相关业务培训的,培训费据实报销;

  (二)担任市税协安排的业务培训、专题业务辅导任课师资的,参照相关讲课费标准支付讲课费;

  (三)承担专项课题调研、项目开发工作任务,其成果通过评审的,参照稿费、讲课费标准支付;

  (四)在担任业务培训师资,开展课题调研、项目开发,参与行业自律检查等专项工作做出贡献,或取得的成果在国家税务总局、中税协报刊等刊物登载或在税务师行业内采纳推广的,参照市税协特殊奖励办法给予特殊贡献奖。

  第七条库内人才聘任期为2年。符合聘任条件,经审核审批,可连聘连任。

  对无故不参加相关活动,不完成市税协委托或安排的有关工作的库内人才,报经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解除聘任,收回(注销)聘书。

  第八条 本办法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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