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区域经营建筑业风险管理实务

来源:税屋综合 作者:税屋综合 人气: 时间:2022-06-14
摘要: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跨区域经营建筑业风险管理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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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跨区域经营建筑企业案例:

  2021年1月,A省E企业(属于建筑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施工总承包方,总机构直接管理项目部)到B省为F企业提供建筑服务(2个项目,项目地属B省某市两个县),项目价税合计为6000万元(其中项目分包商有2户本地建筑企业与3户跨区域经营建筑企业,本地建筑企业分包款为1000万元,3户跨区域经营建筑企业分包款为3000万元),工程项目持续三年,工程按进度付款。

  作为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将如何开展行业风险管理?

  目录

  01、行业涉税简介

  02、常见税收风险及应对

  01、行业涉税简介

  1.1行业的界定

  建筑业

  财税〔2016〕36号

  建筑服务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跨区域: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的“跨区域”: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本办法所称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企业所得税的“跨区域”: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第二条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税函〔2010〕156号

  建筑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跨地(市、县)项目部,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共同制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2018年第30号

  本公告所称跨地区是指贵州省内跨县、市、区。

  个人所得税的“跨区域”: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为规范和加强建筑安装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四、建筑安装业省内异地施工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本公告执行。

  1.2行业的特征

  企业类型划分:

  施工总承包企业

  为建设单位提供工程勘察设计、工程施工管理、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工程技术开发与应用、工程建设咨询和监理等全过程服务的建筑施工企业。

  专业承包企业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承包与施工管理的企业。通过投标直接从建设单位取得工程项目,也可从工程总承包企业通过工程分包取得工程项目。

  劳务分包企业

  从事工程施工专项分包活动的劳务型企业。企业只能为工程总承包企业或施工承包企业提供相关专业工种施工的劳务,一般不能单独承包工程。

  生产经营特点:1.建筑产品特点2.生产特点3.财务管理特点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税〔2016〕36号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财税〔2017〕58号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

  预缴增值税与预缴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不同:

  预缴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2%的预征率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2%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3%的征收率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小规模纳税人——3%的征收率同上

  预缴企业所得税:国税函〔2010〕156号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02、常见税收风险及应对

  01.不报验或报验不及时

  02.报验后申报不及时或少申报

  2.2风险识别

  数据建模

  思路:跨区域经营建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向本地企业开具销售发票。

  风险识别:

  1.未报验登记:本地企业接受跨区域企业开具发票信息与报验信息比对

  2.未及时确认收入:本地企业接受跨区域企业开具发票信息与跨区域企业申报信息比对。

  2.3风险指标应用案例一:

  2021年10月,A省B建筑企业到C省为D企业提供建筑服务,项目总金额为4000万元,工程项目持续一年,工程按进度付款。B企业未按规定到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税务机关对其经营情况和工程进度并不知情。

  2022年1月,经风险指标模型扫描,2021年10月-12月B企业不定期向D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2000万元,且无报验登记信息,自动匹配受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并向受票方主管税务机关推送风险疑点。

  一、核实业务真实性

  内部数据:根据受票方管理信息

  外部数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企业信息的APP等中标信息

  二、分析应对

  业务真实:B企业按规定报验登记并缴纳相关税款

  业务虚假: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3风险指标应用案例二:

  2020年10月,A省B建筑企业到C省为D企业提供建筑服务,项目总金额为6000万元,工程项目持续三年,工程按进度付款。B企业已按规定到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但税务机关对其工程进度不能准确掌握。

  2022年1月,经风险指标模型扫描,2020年10月-2021年12月B企业已向D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3000万元,但预缴增值税计税依据为1500万,企业所得税预缴计税依据为2000万,随即向受票方主管税务机关推送风险疑点。

  一、核实项目建设进度

  内部数据:根据受票方管理信息

  外部数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企业信息的APP等中标信息

  二、分析应对

  未足额预缴:辅导企业按规定缴纳相关税款

  已足额预缴:据实反馈

  如何判断企业已足额预缴?

  增值税:发票的价税合计与增值税预缴申报的销售收入进行比对(为什么比对口径不同?)

  企业所得税:发票的金额与应缴税费中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进行比对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毕节市税务局     作者:黄曼雪



  2017年10月的解析——

跨区域经营涉税报验这样办

  自2017年10月30日起,试行了1个月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将正式实施。

  这意味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将开启一种新的方式。对于从事跨区经营的纳税人而言,新的管理方式对自己会产生怎样的影响?需要注意哪些事项?本文一一进行了梳理。

  1 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被取消?误读!

  2017年9月,税总发〔2017〕103号文件一发布,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办税员戴倩文就向江苏省海门市国税局的税务人员咨询:“听说外管证取消了,是真的吗?”

  海门市作为建筑之乡,在异地经营建筑劳务的企业众多,提出类似疑惑的纳税人并不止戴倩文一个。

  对此,海门市国税局的税务人员解释说:“外管证全名《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是现行税收征管的一项基本制度,是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法定事项,也是落实现行财政分配体制、解决跨区域经营纳税人的税收收入及征管职责在机构所在地与经营地之间划分问题的管理方式,对维持税收属地入库原则、防止漏征漏管和重复征收具有重要作用。税总发〔2017〕103号文件发布后,只是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其基本的制度体系仍予以保留延续。”

  需要注意的是,从事跨区经营的纳税人在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办理流程发生了一定的改变。

  “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改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这大大减轻了企业的负担。”该税务人员表示。

  对此,戴倩文深有体会。“我们公司的工程遍布全国,以前,有些偏远地区因为没有及时更新金税三期的外管证模块,常常不能查看外管证的电子信息,给经营地办税员报验带来很大不便。9月30日起试行填报《报告表》后,就不存在这样的问题了,因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信息实行电子化管理,各地实现实时信息共享,经营地办税员不用专门跑税务机关报验,方便了许多。”戴倩文说。

  2 合同期限太长有效期不够?取消!

  新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实施后,还有一个重要变化:税务机关不再按照180天设置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

  对于纳税人而言,这意味着,新填报《报告表》时,可按照合同执行期限填写有效期限,同一项目使用一张《报告表》即可,无须因“超过有效期”重复填报《报告表》。如果出现合同延期的情况,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对于这一变化,戴倩文很是高兴:“之前,外管证的有效期不能超过180天,很多项目工期长、历时久,我们要不断重复申请、过期缴销、重新开具的过程,工作量很大。现在,取消了报验管理固定有效期,避免了合同期限长的项目多次报验的情况,眼见着我们的工作轻松了许多。”

  3 跨区域经营涉税事项如何办理?看这里!

  现行管理制度下,从事跨区域经营的纳税人该如何办理相关业务呢?

  “现在,纳税人办理相关业务,需要经历《报告表》填报、经营地报验、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和《报告表》缴销四个流程。”海门市国税局的税务人员解释说。

  以江苏省为例,纳税人填报《报告表》,可以通过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也可以到实体办税服务厅填报。通过电子税务局填报的,需填写项目名称、项目地址、合同编号和合同金额等必填内容,省内项目必须选择税务主管机关,否则无法提交;到实体办税服务厅填报的纳税人,已经实名办税的只需填报《报告表》即可办理,如未进行实名信息采集,需出示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未换照的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加盖纳税人公章的副本复印件。

  另外,纳税人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时,应当出示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件。

  在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试行的一个月中,许多纳税人表示:《报告表》中需要填写合同编号,这个编号具体是指建委的备案号还是税务的备案号,不是很清楚,而且部分老合同没有合同编号,不知该如何处理。对此,税务机关建议各建筑单位进一步完善内部制度,签订合同时明确、规范格式文本和内容。

  4 来回跑税务局麻烦?网上办!

  目前,江苏地区的纳税人办理《报告表》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均已实现网上办理,纳税人足不出户即可办理相关业务。

  另外,在省内跨区域经营,且在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提交《报告表》的,无需向经营地国税机关报验,由经营地国税机关后台处理;结束经营后,在省内跨区域经营的纳税人可在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提交《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无须至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真正体现了让纳税人多走“网路”少走“马路”。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马铭 姜勇枫 徐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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