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产品的增值税处理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7-21
摘要:(1) 2017年7月1日前资管产品未缴的不缴,已缴的扣减。 对资管产品在2017年7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增值税应

 

    (1) 2017年7月1日前资管产品未缴的不缴,已缴的扣减。
    对资管产品在2017年7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财税[2017]2号文件
    (2)“保本收益”的解释。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
   ——财税[2016]140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
    (3)非保本收益不征增值税。
    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财税[2016]140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
    (4)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
    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财税[2016]140号文件第二条
    (5)应收未收利息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140号文件第三条
    (6)资管产品的增值税纳税人。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财税[2016]140号文件第四条
    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7]2号文件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