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取得补贴、补助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中汇十堰分所 作者:赵辉 人气: 时间:2021-12-02
摘要:个人收到雇佣单位发放的各种性质补贴、补助属于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组成部分,除另有规定外,应并入实际收到当月的工资中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由此可见,个人收到雇佣单位发放的各种性质补贴、补助属于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组成部分,除另有规定外,应并入实际收到当月的工资中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目前,对下列情形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

  一、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个人按照规定标准取得的独生子女补贴和托儿补助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发放的金额超过相关规定标准,超过标准的部分则需并入工资薪金所得。

  二、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国税发[1994]089号)中的第二条规定,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过,具体的免征额标准,则要看当地的具体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不征个人所得税。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生活补助费。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中可以免税的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但对“人人有份”的福利应当并入工资薪金所得。

  五、生育津贴。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六、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七、洋船员的伙食费。国税发〔1999〕202号规定:由于船员的伙食费统一用于集体用餐,不发给个人,故特案允许该项补贴不计入船员个人的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

  八、疫情防控津补贴。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九、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冠肺炎的防护用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外籍人员补贴。财税字〔1994〕20号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十一、西藏地区津补贴。财税字[1994]021号规定:对个人从西藏自治区内取得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浮动工资,增发的工龄工资,离退休人员的安家费和建房补贴费免征个税。财税字[1996]91号规定:西藏区域内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取得的西藏特殊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二、住房租赁补贴。《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规定,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三、军队干部补贴、津贴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14号)规定,属于免税项目或者不属本人所得的补贴、津贴有8项,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即政府特殊津贴、福利补助、夫妻分居补助费、随军家属无工作生活困难补助、独生子女保健费、子女保教补助费、机关在职军以上干部公勤费(保姆费)、军粮差价补贴。对以下5项补贴、津贴,暂不征税:军人职业津贴、军队设立的艰苦地区补助、专业性补助、基层军官岗位津贴(营连排长岗位津贴)、伙食补贴。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