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税函[2019]427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90040号答复的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9-05-31
摘要:《国务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为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并对实施机关和实施程序予以明确。我局一直严格按该规定的流程和时限办理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90040号答复的函

深税函[2019]427号        2019-05-31

尊敬的杨勤代表:

  您在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提出的《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强化税务服务实体经济的建议》(第20190040号)收悉。现就建议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速“放管服”改革,强化税务征收服务职能的建议

  我局高度认同您的建议。近年来,为落实国家和省、市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精神,我局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以纳税人和缴费人为中心,以问题为导向,从制度变革、流程优化、资料简化、系统升级等主要方面着手,逐一梳理和简化纳税人办税事项,采取一系列措施精简业务流程,降低征纳成本,减轻基层负担,提高征管质效。比如,在全市范围上线发票智能审批系统,实现首次申领发票的纳税人不需经过税务人员流转审批由系统自动赋予票种票量;建立发票“白名单”制度,取消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有效期限制,扩大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范围等。通过上述涵盖中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的措施,纳税人申领发票平均时长缩短至2个工作日,较之前相比减少60%。

  接下来,我局将积极采纳您的建议,进一步加大放管服工作力度,走访调研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听取企业的意见建议,切实了解和解决企业经营所面临的困难,为企业发展营造更为有利的环境。

  二、关于简化优化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等税务审批制度的建议

  《国务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为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并对实施机关和实施程序予以明确。我局一直严格按该规定的流程和时限办理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事项。我局也注意到,个别税务机关出于防范发票风险的目的,对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的标准有所提高。对此,我局已下发《异常凭证处理操作指引》《增值税防伪税控风险纳税人操作指引》等9项指引,规范一线人员操作行为,并将票种核定(含普通发票和十万位以下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纳入发票“白名单”管理范围,包括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在内的信用良好的企业可以进入“白名单”按需供票。今后,我局将进一步加强制度落实工作,对无故影响纳税人正常办税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同时,切实提高纳税人办税效率和体验感,优化审批方案,在合理范围内尽力满足纳税人实际发票增量、增版等税务服务需求,支持深圳企业更好发展。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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