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释[1998]1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审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案件第一审法院能否再审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8-10
摘要:当事人对生效的第一审判决不服,申请再审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决定再审,上一级人民法院的同级 人民检察院也可以依法提出抗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审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案件第一审法院能否再审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法释[1998]19号      1998-08-10

  税屋提示——依据法释[2020]1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本法规自2021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豫高法[1997]129号《关于再审案件中若干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民事诉讼中,上诉人不依法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或者经传唤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后,第一审判决自第二审裁定确定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生效的第一审判决不服,申请再审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决定再审,上一级人民法院的同级 人民检察院也可以依法提出抗诉。对第二审裁定不服申请再审的,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或其上一级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是否再审。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1998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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