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税函[2021]131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20211286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7-28
摘要: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设备时,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20211286号提案的答复

闽税函[2021]131号          2021-7-28

省九三学社:

  《关于培育壮大新能源新材料产业的建议》(20211286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积极落实各项培育壮大新能源新材料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我局高度重视并积极落实各项培育壮大新能源新材料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税收优惠政策有:

  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设备时,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等有关规定,新能源新材料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今年全国“两会”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迅速发布了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并将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的税收新政。

  二、关于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权限的解释说明

  我国的税权高度集中,除中央明确授权外,地方政府、省级及省以下税务部门无权制定税收优惠政策。

  鉴于进口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等由海关代征,我局将积极配合海关部门落实法定进口设备减征、免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政策,促进我省科技创新发展。下一步,我局将继续积极贯彻落实好现行各项惠及培育壮大新能源新材料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加强税收调研,并适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贵单位及纳税人有关涉税政策诉求与建议。同时,我局也将持续加强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解读,优化办税流程,努力做到让纳税人应晓尽晓,应享尽享。

  非常感谢贵单位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恳请继续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联系,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帮助我们更好地改进工作,进一步共同推进我省新能源新材料产业的高质量发展。

  特此函复。

  领导署名:赵静

  联系人:余继诚

  联系电话:0591-87098273,18106927507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1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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