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9-12-16
摘要:纳税人根据所适用的会计准则制度规定需要编制的本公告列明以外的财务会计报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等,不需向税务机关定期报送,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0号       2019-12-16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事项的公告,本法规自2024年4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深化落实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减轻纳税人负担,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现对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范围

  在吉林省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依法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二、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种类

  (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为:《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二)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为:《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

  (三)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为:《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

  (四)执行本公告列明以外会计准则制度的纳税人,不需向税务机关定期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五)纳税人根据所适用的会计准则制度规定需要编制的本公告列明以外的财务会计报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等,不需向税务机关定期报送,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三、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间

  (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为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按季度和按年度分别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表、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为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按年度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三)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或为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按年度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四、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限

  (一)纳税人按季度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报表报送时间为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顺延。

  (二)纳税人按年度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报表报送时间为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

  (三)纳税人申请延期申报,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可以同时延期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五、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方式

  (一)纳税人通过吉林省税务局电子税务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可不再报送纸质报表。

  (二)纳税人通过办税服务厅或邮寄等方式报送纸质财务会计报表。

  六、其他事项

  (一)纳税人所适用的财务会计准则制度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变更。

  (二)吉林省范围内的全国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全国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纳税申报时附报财务会计报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7号)执行财务会计报表报送工作。该公告未规范的相关事宜,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七、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有关问题的公告》(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2019年12月16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的制定背景和意义

  当前,我省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金税三期中备案的财务会计制度信息,涉及部分已失效(作废)的会计准则制度,以及按照财政部有关会计报表编制规定应调整为“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情况,需要予以明确和规范。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为深化落实“放管服”改革,决定减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种类和报送次数,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制定了本公告。

  二、公告的重点内容

  (一)公告明确在吉林省范围内,依法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纳税人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二)公告明确了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种类、报送期间、报送期限和报送方式。

  (三)公告提示纳税人,其所适用的财务会计准则制度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变更。

  (四)公告提示纳税人,吉林省范围内的全国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全国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纳税申报时附报财务会计报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7号)执行财务会计报表报送工作。国家税务总局上述公告未规范的相关事宜,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三、公告施行时间

  公告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有关问题的公告》(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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