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办发[2002]35号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减免税设备解除监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06-12
摘要:根据《海关法》及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减免税设备属海关监管货物。近日,地方海关反映,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希望提前解除进口减免税设备的海关监管,转为国内销售。由于经过使用,新设备已成旧设备,有些旧设备属于外经贸部第37号公告《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二批)的范围。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减免税设备解除监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署办发[2002]35号        2002-06-12

  税屋提示——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6号 海关总署关于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自2010年12月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根据《海关法》及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减免税设备属海关监管货物。近日,地方海关反映,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希望提前解除进口减免税设备的海关监管,转为国内销售。由于经过使用,新设备已成旧设备,有些旧设备属于外经贸部第37号公告《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二批)的范围。经研究并商外经贸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项下进口减免税设备,监管期已过或提前解除海关监管,转为国内销售,仍按现行监管办法办理,即:对届满监管年限的外商投资企业项下进口减免税设备,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海关核准并发放有关解除监管证明后,允许转为国内销售;对仍在监管年限的进口减免税设备,如企业申请提前解除监管转为国内销售,需经原审批部门(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无须验核有关机电产品证件,海关按照使用时间折旧估价,补征有关进口税款后解除监管,允许其转为国内销售。

  以上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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