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是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异常为何处理结果不一样?

来源:扬州国税 作者:扬州国税 人气: 时间:2018-05-24
摘要:企业增值税申报表中提供销售货物、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企业总收入占比,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中有什么影响?会造成什么后果?纳税人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 为何经核查并对照相关税收政策,对二户企业作出一户企业补税,一户企业退税的相反处理结果?

  企业增值税申报表中提供销售货物、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企业总收入占比,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中有什么影响?会造成什么后果?纳税人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

  为何经核查并对照相关税收政策,对二户企业作出一户企业补税,一户企业退税的相反处理结果?

  不着急~小编这就通过企业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与企业增值税申报表中提供销售货物、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企业总收入占比不匹配的案例进行说明分析!

  一、案例及分析

  例1:A企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应税收入额定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行业:商业批发,经营范围:建材销售;室内外工程施工。

  2016年全年增值税小规模申报销售收入总额:267,997.00元,其中:2016年全年应征增值税不含税建材货物销售额销售86,967.90元,建筑施工销售181,029.10元。

  2016年申报所得税收入总额267,997.00元,核定应税所得率4%,应纳所得额267,997.元×4%=10,719.88元,税率20%,应纳所得税额10,719.88元×20%=2,143.98元,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10,719.88元×(20%-10%)=1,071.99元,应缴纳所得税额1,071.99元已经入库。

  案例分析:

  1、企业收入总额的组成及金额占比数据分析:

税屋提示——被遮挡部分无内容

  2、认定行业:

  2016年认定行业为商业批发,现在建筑施工销售占全年收入总额比例较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七条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全年建筑施工销售占全年销售总额比例67.55%。结论:需确定建筑业为主营项目,行业应该由商业批发调整为建筑业。

  3、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比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七条——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批发和零售贸易业应税所得率4%,建筑业应税所得率8%。结论:调整应税所得率由原来的4%调整到8%。

  4、应补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适用税率=267,997.00元×8%×20%=21,439.76元×20%=4,287.96元;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21,439.76元×(20%-10%)=2,143.98元,应缴纳所得税额21,43.98元,减去已经按原商业行业应税所得率4%入库的企业所得税1,071.99元,应补企业所得税1,071.99元,并按规定加收相应的滞纳金。

  例2:B企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应税收入额定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认定行业:建筑业,经营范围:安防监控工程安装;电脑设备销售。

  2016年全年增值税小规模申报销售收入总额:61,204.96元;其中:2016年全年应征增值税安防监控工程安装销售额28,807.09元;电脑设备销售金额32,397.87元;

  2016年申报所得税收入总额61,204.96元,建筑行业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8%,应纳所得额61,204.96元*8%=4,896.40元,税率20%,应纳所得税额4,896.40元×20%=979.28元;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4,896.40元×(20%-10%)=489.64元,应缴纳所得税额489.64元,已经入库。

  案例分析:

  1、企业收入总额的组成及金额占比数据分析:

税屋提示——被遮挡部分无内容

  2、认定行业:

  2016年认定行业为建筑行业,现在电脑设备销售占全年收入总额比例较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七条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全年电脑设备销售占全年销售总额比例52.93%。结论:确定商业销售为主营项目,行业应该由建筑业调整为商业批发。

  3、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比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七条——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批发和零售贸易业应税所得率4%,建筑业应税所得率8%。结论:调整应税所得率由原来的8%调整到4%。

  4、应补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适用税率=61,204.96元×4%×20%=2,448.20元×20%=489.64;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2,448.20元×(20%-10%)=244.82元,应缴纳所得税额244.82元,减去已经按原建筑行业应税所得率8%入库的企业所得税489.64元,应退企业所得税244.82元,按规定办理退税手续。

  二、案例启示

  1、企业要正确理解应税所得率的涵义:所谓应税所得率是指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不是应纳所得税额)时所确定的比例,应税所得率是企业应纳税的所得额占其应税收入的比例。该比例根据各个行业的实际销售利润率或者经营利润率等实际情况分别测算得出,而不是税率。应税所得率的作用主要是用于确定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而计算出纳税人最终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2、企业要正确核算销售收入明细,对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企业犹为重要,它是确定主营项目的唯一依据。

  3、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不能单单就申报而申报,要结合增值税申报及时比对,纳税人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4、税务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据主营项目正确核定主营行业进行重新鉴定,及时调整应税所得率,重新计算应补(退)所得税额。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暂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鉴定的结果进行调整,以保证税收征收的法定性,进一步提高税法遵从度,降低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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