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资深会员评定办法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0-15
摘要:省级协会应当审核申请人申请内容的真实性,对符合条件的,填制《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资深会员汇总表》(附2),连同个人申请表一并报中注协;中注协秘书处审核后,提出资深会员候选人名单,提请中注协注册管理委员会审议。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资深会员评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对长期致力于行业发展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个人会员做出的贡献予以表彰,进一步推进行业诚信建设,树立行业讲诚信、讲素质、讲贡献的风气,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成为中注协资深会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入会10年以上(含10年);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工作业绩显著,在行业内具有较高声望或一定影响;

  (三)热心行业建设工作,并具备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和丰富的管理经验,为行业发展和协会建设做出较大贡献;

  (四)遵纪守法,从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

  第三条 中注协个人会员可以自愿申请成为中注协资深会员。申请人应当经所在单位向所在地省级协会提交《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资深会员申请表》(附1)。

  省级协会应当审核申请人申请内容的真实性,对符合条件的,填制《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资深会员汇总表》(附2),连同个人申请表一并报中注协;中注协秘书处审核后,提出资深会员候选人名单,提请中注协注册管理委员会审议。

  第四条 中注协注册管理委员会根据评选条件和候选人的实际情况,提出资深会员建议名单。

  第五条 资深会员建议名单应当在中注协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六条 中注协常务理事会根据公示的情况,审定资深会员。审定结果在财政部和中注协网站、《中国注册会计师》杂志及相关全国性报刊上公布。

  中注协对评定的资深会员颁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资深会员证书"。

  资深会员可以公开使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资深会员"称号。

  第七条 资深会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核实后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收回其资深会员证书:

  (一)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

  (二)申请材料不实或弄虚作假的;

  (三)丧失会员资格的;

  (四)中注协常务理事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被收回资深会员证书的,不得再参加资深会员评定。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00八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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