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地税发[2010]62号 武汉市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10-21
摘要: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预收普通标准住宅,依预收收入的0.5%预征土地增值税;预收非普通标准住宅及其他房地产,依预收收入的2%预征土地增值税;单纯土地转让,依预售收入的3%预征土地增值税。

武汉市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条款废止]

武地税发[2010]62号    2010-10-21

  税屋提示——依据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和失效废止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10月19日起,本法规第1条第1款、第2款,第2条第2款废止。


各地区税局,市局涉外税收管理局,稽查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宏观调控要求,根据《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武地税发[2010]26号)精神,结合近年来我市土地增值税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收管理的问题

  近年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及省、市地方税务局就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下发了一系列文件,但在实际征收过程肿,仍存在预征税款不到位的问题。因此,对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取得的收入,要严格按照下列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

  (一)[条款废止]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预收普通标准住宅,依预收收入的0.5%预征土地增值税;预收非普通标准住宅及其他房地产,依预收收入的2%预征土地增值税;单纯土地转让,依预售收入的3%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 [条款废止]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单位转让房地产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旧房时,依预售收入的3%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纳税人预售新建经济适用房或工业园区内厂房车间,应填报《预售经济适用房或工业园内厂房车间收入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审批表》,经主管税务机关税政部门审批批准后,土地增值税暂不实行预征,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据实征收。对新建经济适用房或工业园内厂房车间项目肿的其他房地产,应分开核算,并按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凡未分开核算的,对该项目一律按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征收的问题

  对符合《湖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鄂地税发[2008]207号)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严格按照下列规定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主体,房地产项目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受理和审核。对审核确定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必须先行提交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并按《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流程》(武地税函[2008]112号)有关规定办理核定征收审核手续。

  (二) [条款废止]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同的开发产品,符合有关规定实行核定征收的,其核定征收率分别为:

  1.销售普通标准住宅,按核实销售收入的1%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2.销售非普通标准住宅及其他开发产品。按核实销售收入的5%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按核实销售收入的5%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旧房,如符合《湖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鄂地税发[2008]207号)第十九条关于核定征收的规定,可按销售收入的3.5%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关于严格清算方式管理的问题

  对经济适用房项目,上市公司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房地产企业单纯转让土地。营业用房、写字楼、度假村、别墅等项目,其土地增值税原子时实行查账清算。因核算不健全等原因需核定清算,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核。

  四、关于土地增值税减免的问题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税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根据《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地方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武地税规[2010]1号)规定,随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由区局税政部门审核,税收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签后执行,按规定登记《税收减免台帐》。

  (二)纳税人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按照适用的核定征收率计算税额。据此办理减免手续,并根据《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地方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武地税规[2010]1号)规定,由区局减免税审议委员会审议后执行,按规定登记《税收减免台帐》。

  五、关于日常管理中需明确的几个问题

  (一)征管与稽查在清算方式上衔接的问题。税务稽查部门在对纳税人进行稽查前,若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另作调整;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稽查部门依法进行检查处理。

  (二)不按规定时限进行清算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第十一条规定: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人或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清算或不提供清算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因此,纳税人在满足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未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的、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项目,纳税人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直接进行土地增值税税收检查,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不按规定申报预缴加收滞纳金的问题。凡2008年1月1日后,转让房地产取得收入未按规定的预征率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的,逾期缴纳则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其中土地增值税减免按武地税规[2010]1号文件规定的2010年7月1日起执行;2010年1月1日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其预征率,核定征收率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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