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力发电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分析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9-14
摘要:风力是一种可再生能源,利用风力发电的一个突出优点是,这种电力生产方式不产生温室气体,非常有利于环境保护。我国风能资源丰富,初步估算,可开发的装机容量有2.53亿千瓦,居世界首位。但由于风力发电投入大...

(三)购置专用设备投资额实行税额抵免
      
《企业所得税法》(08年1月1日施行)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这一条具体适用范围还需看上述三大目录的出台,与原有的采购国产设备抵所得税政策相比,主要有几大变化:
       1、享受抵免税额政策的设备范围变化:由以前的国产设备调整为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
       2、抵免额度变化:虽然比率由原来的40%降为10%。
      
3、抵免方式变化:由以前抵免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变更为抵免当年实现税款,所以此项规定有利于利润增长较慢的企业。  

(四)进口贴息政策
        
此条政策属于财政补贴范围,根据《关于印发〈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7]205号)文件规定,从08年1月1日开始可以对07年报关进口的设备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进口贴息政策,国家财政对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技术,以贴息的方式给予的支持。《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做好2007年度进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财企[2008]21号)又对企业申请进口贴息政策所需要的程序做了具体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明确,企业申请进口贴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企业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的行为,无恶意拖欠国家政府性资金行为。
      
(二)进口产品的,申请贴息的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进口技术的,应当是付汇凭证上的付汇单位。
      
(三)申请贴息的进口产品应当是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已完成进口报关;申请贴息的进口技术应当是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四)进口产品、技术未列入其他贴息计划。
      
(五)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六)进口《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 》(财政部公告2007年第2号)。

进口贴息的标准是:
       
以进口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贴息率不高于贴息清算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利率。财政部和商务部在年度贴息资金总额内确定贴息系数,核定贴息金额。

进口的设备需要符合的目录要求是:
       
列入《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技术,具体可参照《关于发布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的通知》(发改工业[2007]2515号)所列目录,目录中“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包括太阳能、地热能、海洋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录中没有明确提及风电行业,但是否风电也属于上述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还有待进一步明确。

上述列入“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的设备还需要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中方可,此部分可参考前边说明,不再赘述。

二、运营阶段
        (一)企业所得税
         1、资源综合利用可以减计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08年1月1日施行)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我国在2006年1月1日起颁布实施了《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第二条明确指出,所谓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这部法律还规定,政府应给予风力发电等清洁能源以优惠政策。与之配套,财政部出台了《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风力发电行业给予专项财政支持。

虽然《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还没有出台,具体规定还不明确,但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风电项目比较符合税法对于资源综合利用的规定,应该可以享受该优惠政策。

2、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可以免征减征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具体哪些项目适用要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规定,目前该目录还没有出台,但据税总相关人员介绍,涉及的电力项目主要为新能源电站的建设,包含水电、风电、生物质发电等。

(二)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此政策内、外资企业均可享受。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规定了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就是企业先需要认定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产品再必须符合《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规定。严格来讲,风力发电虽然不在目前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但是享受的是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所以也需要按照发改环资[2006]1864号规定来办理,才可以享受到资源综合利用的相关政策,但各地对此执行尺度不同。另外,《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很快会有新的目录出台,新目录将比原先规定更详细,会将原材料符合资源利用的比例加以明确。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只适用外资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国税发[1994]038号),外资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内资企业无此项优惠政策。但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占的比重较小

(四)地方财政留存部分可申请返还
        
由于风电项目属于新能源电站建设,属于国家鼓励项目,当年实现并缴入地方国库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部分可与当地政府进行协商,申请财政专项资金扶持。

三、实行税收优惠的注意事项
       
(一)准确进行账务核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也就是明确贵公司在账务处理时要注意将优惠项目单独核算,单独计算所得。

因为新税法的优惠政策与原先的最大不同,就是不再以企业的身份而定,而是以项目是否符合条件来判断,这样会出现一个企业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这就要求分开核算,单独计算并合理分摊。

(二)注意有些优惠政策不能交叉适用
       
根据《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也就是说,如果企业是在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外资企业,在08年还享受着过渡优惠政策,则新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不能交叉适用。

以上是笔者对风力发电的优惠政策做以浅析,有不到之处非常欢迎同行朋友指出并共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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