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政办发[2022]28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辽宁实验室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5-05
摘要:省政府负责战略谋划和政策引导,属地市政府负责提供办公及科研场所、基础设施、土地、资金等要素保障,出台人才、项目、税收等方面配套政策,营造良好科研生态环境。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辽宁实验室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

辽政办发〔2022〕28号       2022-05-05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关于支持辽宁实验室建设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5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支持辽宁实验室建设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以科技创新带动全面创新,以机制创新激发创新活力,加快科技创新重大平台建设,高标准建设辽宁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打造我省在优势科技、优势产业领域的战略科技力量,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完善实验室管理体制

  (一)成立建设推进领导机构。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成立辽宁实验室建设推进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实验室建设发展,确定实验室建设布局、总体目标、发展规划、支持措施、组织保障和考核评估机制等相关重大事项,以及实验室理事会理事长、实验室主任等重要岗位人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知识产权局,沈阳市政府、大连市政府等)

  (二)实行灵活的治理结构。实验室可以采取独立法人或非独立法人等模式组建。法人型实验室为独立法人机构,自主开展运行管理,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非法人型实验室为非法人实体,按照相关法律和章程规定,开展运行管理,承担民事责任。依托单位在非法人型实验室建设运行中,发挥管理、协调、保障等方面作用,确保实验室顺利运行。(责任单位:沈阳市政府、大连市政府,省科技厅、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

  (三)实行理事会决策制。实验室理事会是实验室的决策和监督机构,负责审议实验室章程、机构设置、主任提名及年度工作计划、经费使用计划等事项,协调解决建设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监督实验室的建设运行,对实验室主任年度业绩进行考核评价等。涉及实验室建设发展的重大事项由实验室理事会报领导小组确定。实验室理事会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和章程开展工作,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实验室理事会一般由省、市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举办单位、依托单位负责人以及相关领域的著名科学家、企业家等组成。(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知识产权局,沈阳市政府、大连市政府等)

  (四)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实验室工作,享有实验室人、财、物等方面充分的自主权。(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沈阳市政府、大连市政府等)

  二、实行多方联动机制

  (五)争取国家部委指导支持。争取国家相关部委和单位等对实验室建设发展给予指导和政策支持,布局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纳入国家实验室体系。(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知识产权局,沈阳市政府、大连市政府等)

  (六)坚持省市共建、以市为主。省政府负责战略谋划和政策引导,属地市政府负责提供办公及科研场所、基础设施、土地、资金等要素保障,出台人才、项目、税收等方面配套政策,营造良好科研生态环境。(责任单位:沈阳市政府、大连市政府,省科技厅等)

  (七)发挥依托单位作用。牵头建设实验室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是实验室的依托单位,要将非法人型实验室作为体制机制创新的“政策特区”,在学科配套、人才引进、平台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协调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责任单位:沈阳市政府、大连市政府,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

  (八)吸引多方力量参与。吸引国内外重点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参与实验室建设,鼓励头部企业等投资入股实验室,与实验室建立联合研发中心等分支机构,以科研任务为牵引,集聚各类创新资源。(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沈阳市政府、大连市政府等)

  三、创新人才发展机制

  (九)赋予选人用人自主权。实验室自主选聘科研、管理、技术技能支撑等人员,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能进能出,建立开放、流动、竞争、协同的选人用人机制。对不同岗位类别和编制性质的人员,可实行分类管理。(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科技厅,沈阳市政府、大连市政府等)

  (十)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实验室自主确定各类人才的薪酬待遇,建立与人才能力和贡献相称的薪酬分配制度,不受绩效工资总量限制。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采取“一事一议”等方式,给予年薪、科研经费和其他工作条件。根据实验室建设发展需要提供机构编制保障。(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编办、省教育厅、省科技厅,沈阳市政府、大连市政府等)

  (十一)给予人才政策倾斜支持。对实验室引进的首席科学家、研究组负责人,可直接纳入“兴辽英才计划”领军人才及所在市高层次人才计划。对引进的“带土移植”团队,按规定给予政策支持和奖励。支持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并与国内外高水平科研院所等单位共建博士点、硕士点,以科研任务为依托,联合培养人才。鼓励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教师、科研人员到实验室兼职,兼职期间取得的工作业绩可作为其所在单位考核和职称评聘等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沈阳市政府、大连市政府等)

  (十二)优化人才保障服务。为引进、聘用的外籍专家及随行家属办理签证、取得工作许可证及居留许可等提供专门的绿色通道。对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按照规定实施分类区别管理,不进行批次限制,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符合有关人才政策规定的实验室高层次人才,可按规定享受居留、落户、出入境、社会保障、配偶安置、住房、医疗、子女就学等方面服务保障政策,并可同时享受所在市的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政府外办,沈阳市政府、大连市政府等)

  四、建立多元投入机制

  (十三)加强财政资金引导。根据领导小组确定的工作任务,结合实验室上年度考核、资金使用及建设发展等情况,坚持省政府投入为引导,实验室属地市政府投入为主体,省、市财政投入统筹用于支持实验室建设发展,包括建设大科学装置、购置科研设备、实施科研项目、开展国际合作、保障日常运行等。(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沈阳市政府、大连市政府等)

  (十四)拓宽科研经费来源渠道。支持实验室承担科技部等国家部委及单位相关重大科研任务,支持申报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竞争获取科研经费。对于与实验室相关的重大创新任务,可采取定向委托的方式交由实验室承担。支持实验室对接行业龙头企业等,承担相关横向课题。(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沈阳市政府、大连市政府等)

  (十五)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设。鼓励社会以捐赠、入股、建立基金等方式,参与实验室建设。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交易等金融手段,为实验室建设发展提供资本支持。实验室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可用于实验室建设发展及相关人员激励奖励等。(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局、省知识产权局,沈阳市政府、大连市政府等)

  五、改革科研管理机制

  (十六)赋予科研管理自主权。实验室自主实施相应类别的科研项目,其科研项目视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完善科研项目的形成机制和管理方式,简化科研项目过程管理和监督检查。支持实验室积极争取牵头组织或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沈阳市政府、大连市政府等)

  (十七)赋予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在实验室试行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确保项目经费“放得开、管得住”。实验室可依照法定程序自行组织或者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对实验室采购进口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沈阳市政府、大连市政府等)

  (十八)赋予成果转化自主权。实验室取得的科技成果,按约定和贡献确定权属和收益分配方案,可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10年以上长期使用权,支持科研成果优先在省内转化。鼓励各级政府引导基金支持实验室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持实验室与产业技术研究院、科技大市场、中试基地及相关企业等开展合作,促进科技成果就地孵化转化。加强知识产权专业服务,培育高价值专利,防范知识产权风险。(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局、省知识产权局,沈阳市政府、大连市政府等)

  六、健全组织保障机制

  (十九)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实验室按程序规定设立党组织,加强组织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风险防控。(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沈阳市政府、大连市政府等)

  (二十)强化绩效考核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实验室进行绩效考核评估。根据不同类型实验室的特点,分类设计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建立以创新绩效为核心的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相结合的考核评估机制,将年度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经费支持的重要依据;一般每5年进行一次定期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后续对实验室支持或整改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知识产权局,沈阳市政府、大连市政府等)

  (二十一)建立容错免责机制。尊重科研规律,结合本措施及配套文件等规定,依法对实验室开展巡视、审计等。除国家和相关部门有明确规定外,实验室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经实验室理事会审定后,可作为相关检查、审计的依据。(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知识产权局,沈阳市政府、大连市政府等)

  (二十二)完善工作落实机制。省市要建立协同联动工作机制,结合职能分工密切配合,及时解决实验室建设发展中出现的实际困难和具体问题。相关部门和各相关市要会同相关实验室制定具体落实细则和配套措施,强化工作落实。(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知识产权局,沈阳市政府、大连市政府等)

  附件:

  1.辽宁实验室建设与运行规范

  2.辽宁实验室建设推进领导小组工作职责和组成人员

  3.支持辽宁材料实验室创新发展若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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