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财资[2022]249号 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减免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3-30
摘要:为贯彻落实《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中小微企业纾困政策措施的通知》(哈政规[2022]4号)要求,为承租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和财政监管国有企业房产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再减免2022年3个月房租或再免费延长3个月租期,制定本实施细则。

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减免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哈财资[2022]249号        2022-3-30

市直各部门、单位,市属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国有文化企业、事业单位创办企业:

  为贯彻落实《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中小微企业纾困政策措施的通知》(哈政规[2022]4号)要求,现将《减免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于2022年4月21日前将本部门(企业)贯彻落实情况以正式文件反馈我局,并将《减免租金统计表》(详见附件2)和补充协议一并报送。市直各部门报送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创办企业落实情况;市委宣传部报送市属国有文化企业落实情况;市属国有独资金融企业报送本企业落实情况。

  联系电话:84853452

哈尔滨市财政局

2022年3月30日

  附件1

减免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中小微企业纾困政策措施的通知》(哈政规[2022]4号)要求,为承租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和财政监管国有企业房产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再减免2022年3个月房租或再免费延长3个月租期,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范围

  在哈政规[2022]4号文件发布之日(含当日)前已承租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市属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国有文化企业、事业单位创办企业房产,在我市工商注册登记,且符合工信部等四部委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哈政规[2022]4号文件发布之日前解除租赁关系或在哈政规[2022]4号文件发布之日后签订租赁合同的,不享受本政策。

  二、政策规定

  (一)由出租房产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市属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国有文化企业、事业单位创办企业(以下简称出租方)和承租方协商选择减免租金或免费延长租期方式(只能选择一种方式)。

  (二)减免租金的,按照哈政规[2022]4号文件规定,减免2022年3月、4月、5月共计3个月租金,在此期间合同终止的,减免金额按合同实际到期的天数计算。其中租金已上缴国库的,按照《关于印发继续减免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金实施细则的通知》(哈财资[2021]1316号)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办理退库手续;未上缴国库的,按上述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直接在当年租金中减免。

  (三)免费延长租期的,出租方和承租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在原合同终止日期基础上延长租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三、减免程序及需提供材料

  按照《关于印发继续减免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金实施细则的通知》(哈财资[2021]1316号)规定执行。

  四、相关要求

  (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市属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国有文化企业、事业单位创办企业是减免租金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沟通协调承租方、实际经营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具体落实市政府减免租金政策。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所属单位落实政策,加强工作指导,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和审核环节,按要求向财政部门报送本部门减免租金情况。

  (二)承租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市属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国有文化企业、事业单位创办企业外地房产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可按照当地政策与出租方协商减免租金事宜,减免程序同上。

  (三)租赁合同未限制转租行为的,由实际经营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享受租金减免政策,其中采取减免房租方式的直接减免或财政退库金额,按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市属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国有文化企业、事业单位创办企业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规定租金标准计算。承租方违反租赁合同约定擅自转租的,承租方和实际经营者均不享受减免房租或免费延长租期政策。

  附件2:减免租金统计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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