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预函[2021]67号 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576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6-28
摘要:同时,按照现行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跨省(区、市)水力发电取用水的水资源税在相关省份之间分配比例,比照《意见》明确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分配办法确定;跨省(区、市)水力发电取用水涉及非试点省份水资源费征收和分配的,比照试点省份水资源税管理办法执行。

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576号建议的答复

财预函[2021]67号     2021-6-28

张家祥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水库水资源税收分配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2008年财政部印发《关于跨省区水电项目税收分配的指导意见》(财预〔2008〕84号)(以下简称《意见》),对跨省区水电项目税收分配的相关原则、税收收入范围和因素法下省区间分配比例等问题进行了统一规定,明确了处理跨省区水电站税收分配问题的基本原则。即以地区间平等协商为主,经协商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经有关省申请,由财政部参照《意见》研究办理。跨省区分配的税收收入范围具体包括水电项目发电环节产生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随增值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收入。按因素法测算省区间分配比例,对坝址不跨省区的水电项目,按照移民人口(含坝区)淹没土地(含坝区)面积和坝址所在地为项目维护运转承担的公共支出成本三个因素测算,权重分别为49.5%、40.5%和10%。

  同时,按照现行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跨省(区、市)水力发电取用水的水资源税在相关省份之间分配比例,比照《意见》明确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分配办法确定;跨省(区、市)水力发电取用水涉及非试点省份水资源费征收和分配的,比照试点省份水资源税管理办法执行。

  下一步,财政部将积极推动河南省、湖北省对丹江口水库相关税收分配问题进行协商。若经协商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可由两省申请,报财政部研究办理。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预算司010-68553928

财政部

2021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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