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哪个税务机关可以检查纳税人“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自行合并申报?

来源:大力税手 作者:大力税手 人气: 时间:2018-03-05
摘要:话说当下正是年12万元申报的时点,有的创业人,有的企业负责人,有多处取得工资薪金,对于你来讲,那是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此时判断标准是:自行申报,政策依据是这样的: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 从中国境内两
两处以上取得一次性奖金个税申报 <南京日报>
 
近年来,互联网的蓬勃发展促进了快递与外卖送餐行业的发展,同时也带来了大量的就业机会。家住六合的张某就身兼“二职”,白天送快递,晚上送外卖,两份收入也改善了自身的生活质量。年前两家单位都准备给员工年终奖作为鼓励,但张某却为报税的事犯了难。 
 
张某知道,如果有兼职的工资收入要按照多处所得合并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张某在快递公司的收入每个月3400元左右,外卖公司的收入每个月3200元左右,两家单位工资都没达到扣税的标准,所以张某每个月自己通过江苏省网上办税服务厅自行申报纳税。但年底的年终奖是两家公司每家发5000元,该如何申报呢?张某来到六合地税局进行咨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若同时在两个单位任职,且在同一月份发放年终奖的,可以将同一月份内取得的年终奖合并,按特殊算法计征个人所得税。若年终奖不在同一个月发放的,只能选择一个月,另一个月的年终奖作为当月收入补缴个人所得税。
 
各地税务局回复意见中的一个纳税年度内只允许采用一次的“意见”
 
深圳地税:
 
张女士在今年1月份取得部分全年一次性奖金,剩余的部分在3月发放,张女士在第一次取得年终奖时已按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第二次取得年终奖时还可以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信息来源: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6-06-1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三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因此,张女士第二次取得年终奖时不能再使用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应并入到当月的工资薪金计征个税。
 
福建地税:
 
问:员工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分两次在不同的月份发放,第一次发放时已按特殊计算方法计征了个人所得税,第二次发放时还可以按特殊计算方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因此,员工第二次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时不能再使用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应并入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山西地税:
 
关于对"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不同年度绩效工资时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回复
 
咨询内容:
 
某公司对公司高管实行年薪制,由于种种原因,连续两年的年终兑现工资在第三年度的不同月份分别一次性发放,请问:这两次发放的年终兑现工资每次都可适用国税发[2005]9号文所规定的个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吗?若不是,该怎样计税?谢谢!
 
回复内容:
 
您好!对您的咨询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国税发(2005)9号]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因此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做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的计算纳税,同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算方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你提的问题比较笼统,公司高管实行年薪制,具体到每一纳税年度如何发放薪酬的办法不清楚,鉴于此,如果高管实行年薪制,连续几年都未发放各类奖金,只发放基本工资薪金,这两次发放的奖金可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执行;如果不是,只能按照实际情况,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算方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南京日报 20150825
 
全年一次性奖金如何扣缴个税
 
某企业会计问:我公司2014年因年度考核延迟,到2015年1月份才计算发放2014年度奖金,并根据规定,按“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方法计算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根据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由于我公司在2014年中没有使用过该计税办法,请问我公司在2015年1月份按该计税办法计算发放的2014年度奖金,是属于2014年度还是属于2015年度?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具体方式是:(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同时根据文件第三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由于个人所得税是按照实际支付(取得)时产生代扣代缴义务(纳税义务)并计算相应税款,因此上述“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是指一个自然纳税年度,因此您公司“在2015年1月份按该计税办法计算发放的2014年度奖金,”是属于2015年纳税年度,根据文件规定在2015年度内不得再次使用该计税办法。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征税业务指引(二)》的通知
 
一、关于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问题
 
纳税人在一个月度内分次取得属于全年一次性奖金性质的收入,以一个月为一次,可以将其合并后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纳税人在一个年度内不同月份分次取得属于本年度和上年度(或下年度)全年一次性奖金性质的收入,也只允许选择其中一次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具体计税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二条的规定执行,即: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上述全年一次性奖金性质的收入,包括年终双薪、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第三只眼分析理解:
 
国税发【2005】9号规定: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1)普通理解是:先看实际发放月,其归属年度来判断,注意,并不是次月缴税其所归属的年度。于此理解,这就是一次性奖金的发放,才不管你是东西南北哪个年度的一次性奖金呢。对于补发的工资,现在认追溯也越来越难了,之前大家还有理解上的共同语言。
 
(2)所属期:简单看,如果认可追溯发放,一个纳税年度,如果不加内,只允许用一次,似乎这句话还是可以认可归属期方法论的。但目前来看,这句的理解似乎也有此意不。
 
所以,大家无论如何,不要强调说是我们一年内发的是不同的年度的,或者是我们发两次,第一次是预发,第二次是清算发,这些都不保险啊,有理解,但是并不一定代表符合这个游戏规划啊。
 
12万元申报的税收政策热点问题 <北京地税>
 
对于12万元申报的税收政策热点问题,您需要了解以下几个方面:
 
“年所得”包括哪些所得?年所得包括一个纳税年度内的以下11项所得: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
 
哪些所得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范围中?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单位2018年1月实际发放工资,这笔工资是否计入员工2017年的“年所得”中?年所得12万元的“年所得”是指税款所属期,即自然人纳税人2017年1月至12月实际取得的所得。因此,2018年取得的工资不属于2017年“年所得”的范围。
 
“年所得”是否包括2017年实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全年一次性奖金、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因此,自然人纳税人2017年实际取得的上述所得应计入2017年的“年所得”。
 
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是否扣除北京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再计入“年所得”?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在当月计税时免征个人所得税。但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不属于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范围内的所得,因此,自然人纳税人2017年取得的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在计算“年所得”时,不应扣除北京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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