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填报易错点

来源:税屋综合 作者:税屋综合 人气: 时间:2022-03-07
摘要: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企业在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不需经过税务机关审批,按照要求备案即可享受税收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填报易错点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近几年来受到众多行业的广泛关注,国家对于高新技术企业也是给予了众多的优惠政策,火炬统计是高新技术企业的法定统计项目,根据《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规定,企业次年3月31日前需完成上一年度高新统计年报。火炬统计年报指标量多,含义复杂,数据收集面广,企业在填报时需明确各项指标的具体含义和填报要求才能降低出错率。马上就要进入3月份了,小编这里给大家总结了一些关于高新统计年报中关于人员指标的解释说明及填列方法,赶紧收藏起来吧!

一、从业人员期末人数(qd01,人)

从业人员期末人数指报告期末最后一日24时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该指标为时点指标,不包括最后一日当天及以前已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之和。

(1)在岗职工

在岗职工指在本单位工作且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各项工资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人员,以及上述人员中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在岗职工还包括:①应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劳动合同人员(如使用的农村户籍人员);②处于试用期人员;③编制外招用的人员,如临时人员;④派往外单位工作,但工资仍由本单位发放的人员(如挂职锻炼、外派工作等情况)。

(2)劳务派遣人员

劳务派遣人员为由本单位使用的且由本单位直接支付工资的人员。劳务派遣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被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实际用工单位工作,且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人员。

注意:无论用工单位是否直接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人员均由实际用工单位填报,而劳务派遣单位(派出单位)不填报这些人员。

(3)其他从业人员

其他从业人员指在本单位工作,不能归到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中的人员。此类人员是实际参加本单位生产或工作并从本单位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具体包括:非全日制人员、聘用的正式离退休人员、兼职人员(包括利用课余时间打工的在校学生)和第二职业者等,以及在本单位中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方人员。

特别提示

从业人员不包括:

(1)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并定期领取生活费的人员;

(2)在本单位实习的各类在校学生;

(3)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这部分人员由承包劳务的单位统计为在岗职工,如:建筑业整建制使用的人员。

二、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qd05,人)

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指报告期内平均拥有的从业人员数。年度平均人数按单位实际月平均人数计算得到,不得用期末人数替代。平均人数为计算指标,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取整。

(1)月平均人数

月平均人数是以报告月内每天实有的全部人数相加之和,除以报告月的日历日数。计算公式为:

月平均人数=报告月内每天实有的全部人数之和/报告月的日历日数

对人员增减变动很小的单位,其月平均人数也可以用月初人数与月末人数之和除以2求得。计算公式为:

月平均人数=(月初人数+月末人数)/2

在计算月平均人数时应注意:

①公休日与节假日的人数应按前一天的人数计算。

②对新建立不满整月的单位(月中或月末建立),在计算报告月的平均人数时,应以其建立后各天实有人数之和,除以报告期日历日数求得,而不能除以该单位建立的天数。

(2)年平均人数

年平均人数是以12个月的平均人数相加之和除以12求得。计算公式为:

年平均人数=报告年内12个月平均人数之和/12

在年内新成立的单位年平均人数计算方法为:

从实际开工之月起到年底的月平均人数相加除以12个月。计算公式为:年平均人数=(开工之月平均人数+…+12月平均人数)/12

三、技能人员(qd31,人)

技能人员指在本单位从事生产性或服务性工作,并持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人员不能统计为技能人员:①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无论是否持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均不统计为技能人员;②没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不予统计为技能人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包括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同一个人持有两个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最高等级证书认定。

四、专业技术人员(qd28,人)

专业技术人员指专门从事科学研究和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从事本类职业工作的人员,一般都要求接受过系统的专业教育,具备相应的专业理论知识,并且按规定的标准条件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以及未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但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具体包括科学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农业技术人员、飞机和船舶技术人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经济和金融专业人员、法律、社会和宗教专业人员、教学人员、文学艺术、体育专业人员、新闻出版、文化专业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填报报告期末人数。

五、研究开发人员合计(qj09,人)

研究开发人员合计指报告期内企业参加研究开发项目活动的人员合计。该指标应与企业有关研究开发会计科目或辅助账中人员人工费用科目里涉及的全部人员对应。

其中:管理和服务人员(qj67,人)

研究开发人员合计中管理和服务人员指报告期内企业中专门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管理和为项目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管理人员包括企业主管研究开发项目工作的负责人,企业科技管理部门(科研管理处、部、科等)的工作人员以及企业办技术中心、科研院所、中试车间、试验基地、实验室等机构内的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包括直接为研究开发提供资料文献、材料供应、设备维护等服务的人员(含中试车间、实验室、试验基地等的工人)。

来源:天扬财税     作者:天扬财税第六事业部



2016年7月的解析——

享受高新企业税收优惠 这11项指标必须同时达标!

企业所得税优惠,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税法授权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优惠事项。近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同时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逐步趋于完善,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条件也更加趋于规范。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纳税人,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15%的优惠所得税率、“两免三减半”、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同时,两文件还明确若干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笔者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新规定,总结归纳出纳税人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享受高新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必须同时达标的11项指标要求,供纳税人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和申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时参考和借鉴。

标准一:必须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自认定当年起,企业可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享受税收优惠。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标准二:累计两年按规定时限报送企业年报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在其资格有效期内应每年5月底前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报送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在同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企业累计两年未按规定时限报送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

标准三:企业注册成立年限在一年以上

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是指企业须注册成立365个日历天数以上:“当年”、“最近一年”和“近一年”都是指企业申报前1个会计年度:“近三个会计年度”是指企业申报前的连续3个会计年度(不含申报年):“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指申请前的365天之内(含申报年)。

标准四:获得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所指的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知识产权权属人应为申请企业。

(二)不具备知识产权的企业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对企业知识产权情况采用分类评价方式,其中: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按Ⅱ类评价。

标准五:主要产品(服务)收入占比超过50%

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是指对其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产品(服务)。主要产品(服务)是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中,拥有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的产品(服务)。

标准六: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不低于60%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是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与同期总收入的比值。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一)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对企业取得上述收入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应属于《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其中,技术性收入包括:(1)技术转让收入:指企业技术创新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2)技术服务收入:指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为社会和本企业外的用户提供技术资料、技术咨询与市场评估、工程技术项目设计、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3)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指企业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及新产品开发所获得的收入。

(一)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

标准七:企业科技人员占比不低于10%

企业科技人员占比是企业科技人员数与职工总数的比值。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一)科技人员: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二)职工总数: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三)统计方法: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科技人员数均按照全年月平均数计算。

月平均数=(月初数+月末数)÷2

全年月平均数=全年各月平均数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标准八: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比符合规定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比是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值。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一)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二)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三)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标准九:企业创新能力评价达到相应要求

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包含四个指标:自主知识产权、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成长性指标。四项指标采取加权记分方式,须达到70分以上(不包括70)。企业创新能力主要从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企业成长性等四项指标进行评价。各级指标均按整数打分,满分为100分,综合得分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为符合认定要求。

标准十:一年内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

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由认定机构依据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出具意见,对“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判定处理。

标准十一:按照规定要求办理优惠事项备案

企业同时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或者某项税收优惠需要分不同项目核算的,应当分别备案。备案,是指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的行为。企业在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不需经过税务机关审批,按照要求备案即可享受税收优惠。企业应当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证书、文件、会计账册等资料。具体按照《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执行。企业对报送的备案资料、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

来源:中国税务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