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政发[2002]205号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12-03
摘要:本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契税。

  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的协税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赣榆、东海、灌云、灌南四县范围内的契税由各县财政机关负责征收;市区的土地契税和新浦区(不含所辖乡镇)的房屋交易契税由市财政局统一征收。

  连云区、海州区、开发区管委会、云台山风景区管委会范围内的房屋交易契税由各区(管委会)财政局负责征收。

  市级与各区(管委会)的契税分成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契税征收机关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二)纳税人有偷税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三)纳税人有抗税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四)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的税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五)纳税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契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以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契税征收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契税征收人员应当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不得索贿受贿、循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我市关于契税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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