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财行发[2022]1号 国家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深化信息共享 便利不动产登记和办税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1-07
摘要: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立足本地信息化建设实际,密切加强合作,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导向,合理确定信息共享方式,及时实现共享实时化。2022年底前,全国所有市县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实现不动产登记涉税业务的全流程信息实时共享。

国家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深化信息共享 便利不动产登记和办税的通知

税总财行发[2022]1号         2022-01-07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为深入推进不动产登记便利化改革,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工作要求,不断巩固拓展党史学习教育活动成果,现就进一步深化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作、加强信息共享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部门信息共享

  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立足本地信息化建设实际,密切加强合作,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导向,合理确定信息共享方式,及时实现共享实时化。2022年底前,全国所有市县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实现不动产登记涉税业务的全流程信息实时共享。

  (一)信息共享内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向税务部门推送统一受理的不动产登记申请和办税信息。主要包括:权利人、证件号、共有情况、不动产单元号、坐落、面积、交易价格、权利类型、登记类型、登记时间等不动产登记信息,以及办理纳税申报时所需的其他登记信息。

  税务部门应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推送完税信息。主要包括:纳税人名称、证件号、不动产单元号、是否完税、完税时间,以及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所需的其他完税信息。

  (二)信息共享方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省)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原则上应通过构建“省对省”模式实现信息共享,即两部门在省级层面打通共享路径,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或连接专线实现不动产登记和办税信息实时共享。

  条件暂不具备的,可由省税务部门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商,以接口方式实现信息实时共享;对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已迁移至电子政务外网的市县,可通过调用省税务部门部署于电子政务外网的数据接口实现信息实时共享;已实现信息实时共享的市县暂可保持原有共享方式。各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会同税务部门推动实现“省对省”模式。

  (三)信息共享要求。各省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强化部门协作,共同研究确定信息共享方式、制定接口规范标准、完成接口开发,确保不动产登记和办税所需信息实时共享到位。要建立安全的信息共享物理环境、网络环境、数据加密与传输机制,保障数据安全。要制定信息共享安全制度,共享信息仅用于不动产登记和办税工作,防止数据外泄,确保信息安全。

  各省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深入推进“以地控税、以税节地”工作,以不动产单元代码为关键字段,加强地籍数据信息的共享。税务部门要加快构建基于地理信息系统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数据库,不断提升税收征管质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地籍调查工作,在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上,建立健全地籍数据库,推进地籍数据信息的共享应用。

  二、大力推进“一窗办事”

  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巩固“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工作成果基础上,以部门信息实时共享为突破口,大力推进信息化技术支撑下的线上线下“一窗办事”。不动产登记和办税联办业务原则上应该通过“一窗办事”综合窗口受理,不得通过单一窗口分别受理、串联办理。2022年底前,全国所有市县应实现不动产登记和办税线下“一窗办事”;2023年底前,全国所有市县力争实现不动产登记和办税“网上(掌上)办理”。

  (一)线下实现“一窗办事”。各省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统一线下综合受理窗口业务规范,坚决取消违法违规的前置环节、合并相近环节,对退税、争议处理等特殊业务,可单独设置业务窗口,进一步改善企业群众办事体验。要积极推动税务部门税收征管系统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动产登记系统对接,应用信息化手段整合各部门业务,将纸质资料“现场传递”提升为电子资料“线上流转”。要认真梳理优化办理流程,在综合受理窗口统一收件、统一录入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动产登记系统自动将税务部门所需信息推送至税收征管系统。税务部门并行办理税收业务,及时确定税额,为纳税人提供多渠道缴纳方式,力争实现税费业务现场即时办结。纳税人完税后,税收征管系统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动产登记系统实时反馈完税信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登簿、发证。

  (二)积极推进线上“一窗办事”。各省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围绕智慧税务建设和“互联网+不动产登记”的目标,加强网上不同业务系统相互融合,实行“一次受理、自动分发、集成办理、顺畅衔接”,实现登记、办税网上申请、现场核验“最多跑一次”或全程网办“一次不用跑”。各省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明确“一窗办事”平台开发层级和应用范围,统筹加快手机APP、小程序等开发应用,逐步实现不动产登记和办税全程“掌上办理”。要打通信息数据壁垒、统一流程环节,实现线上线下业务办理有机贯通衔接。

  三、切实保障各项任务有序落地

  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从党史学习教育中汲取继续前进的智慧和力量,切实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省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不动产登记和办税便利化,将此项工作作为巩固拓展党史学习教育成果的有力措施。要向当地党委、政府主动汇报工作情况,积极争取党委和政府在信息数据、经费、技术、场地等方面给予支持。要努力将不动产登记和办税打造为本地优化营商环境的“排头兵”,持续规范办事流程,不断提升服务质效,营造和谐稳定、可持续的政务服务环境。

  (二)细化任务措施。各省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适合本地区的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具体措施。对本辖区范围内尚未实现信息共享的市县,要及时统计梳理,分析原因,制定时间表、任务图,逐一挂账销号。要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采取创新举措,及时解决存在问题。

  (三)狠抓责任落实。各省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围绕目标加大绩效考评和督导力度,严格工作标准,压实职责任务。必要时联合开展实地督查,跟踪指导,督促工作落实,确保各市县按期实现工作任务,及时将便利化改革成效惠及广大群众。

国家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2022年1月7日


“不动产信息共享”所隐含的3个重要涉税实务问题

  2022年1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和自然资源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信息共享 便利不动产登记和办税的通知》(税总财行发〔2022〕1号,以下简称“1号文”)。

  1号文规定,到2022年底前,全国所有市县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实现不动产登记涉税业务的全流程信息实时共享;实现不动产登记和办税线下“一窗办事”;2023年底前,全国所有市县力争实现不动产登记和办税“网上(掌上)办理”。

  按照上述规定,可以想象,未来对于不动产涉税业务的办理将会更加便捷、智能,极大提高纳税人的办税效率。

  另一方面,上述信息化系统的实施,也意味着这三项不动产业务的涉税问题,将会完全纳入正常的税务监管范围。

  一、企业有房产不纳房产税的问题

  1、有房产证,账面无价值

  实务中,总会有些企业由于以下一个或多个原因,名下有一套或多套房产,但账面上无价值或仅剩残值,不申报房产税。

  (1)房产取得时间较早,会计上已提足折旧;

  (2)原来建造房产时各项支出均由股东出资,为了节省成本,未索取发票,账上无记录,但房产证办在公司名下;

  (3)经营过程中,债务人以房抵债,由于会计上未记录该笔债权,取得房产时,只有房产证,未在会计上记录房产价值;

  (4)上级单位或股东无偿划转的房产,划转时未开具发票,也无评估报告,会计上无记录,但房产证的所有权人已变更到本公司名下;

  (5)并购重组取得的房产,由于房产在对方账面上无价值体现,并购后,只办理了房产手续变更,未在会计上记录房产价值;

  ……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的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注:通常按房产原价的70%乘以1.2%缴纳每年的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按照上述规定,对于企业拥有的类似上述账面无价值的房产,按照1号文的规定,在自然资源部门和税务部门信息共享后,都必然会被纳入房产税的征税范围。账面没有价值的,很可能会根据房产所处的位置由税务机关按照合理的方法直接核定原值。

  如果从信息完全共享后(比如从2023年1月)开始缴纳房产税,相信企业都不会有意见。

  如果要求企业从取得房产证之日起开始补缴房产税,会是什么情况?关键还有滞纳金呢……

  这笔税款,各位有房子没交税的老板,可得要仔细掂量掂量。

  2、无房产证,账面有价值

  按照《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这里的产权所有人并不意味着必须要拿到房产证。

  换句话说,对于企业拥有的房产,即便没有房产证——如在承租的土地上(尤其是租赁农村集体的土地)建造生产经营用房产,无法办理房产证,但承租人拥有房产的产权,也需要按政策要求计算缴纳房产税。

  但在实务中,总会有企业以没有办理房产证为由,不缴纳房产税。

  由于没有房产证,该房产在税务和自然资源部门均无记录。如果不到企业现场核查,很难发现企业还有房产(当然,细心的人还是可以通过分析企业历年的财务报表发现蛛丝马迹)。

  这类房产,如果企业不主动申报,如果没有被现场核查,如果也没有细心人去分析报表,理论上讲,到2022年底,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信息共享后,还是看不到企业拥有的房产信息。

  这是否意味着企业可以不用缴纳房产税呢?

  金税四期很快就要上线了,你觉得是选择主动申报还是抱着侥幸心理视而不见?

  二、自然人有商铺不纳房产税

  对于自然人拥有的商铺,也属于现行《房产税暂行条例》所规定的征税范围。

  但在实务中,如果自然人将该商铺自用,很少有人会主动申报房产税;如果将该商铺出租,在承租方不索取发票的情况下,拥有房产的自然人也不会主动申报房产税。

  在房产信息没有实现共享之前,税务部门不知道谁的名下是否有需要征税的商业房产,只有自然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才会按政策要求征收房产税。

  到2022年年底,所有自然人拥有的商业房产,只要有房产证,都将在税务机关的掌控之下。

  到时,如果要求自然人从取得房产证之日起开始补缴房产税,再加上滞纳金,你知道要补多少税款吗?

  三、自然人有超标住宅不纳房产税

  对于自然人拥有的超标住房,按现有的房产税政策,目前仅在上海和重庆试点征收房产税。

  在土地财政越来越不可持续的背景下,对个人拥有的超标住房(个人拥有多少住房算超标尚需等待后续试点政策)征收房产税,预计在2022年就会在更多城市试点。

  要征税,就必须掌握充足的税源信息。

  所以,2022年年底,全国所有市县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实现不动产登记涉税业务的全流程信息实时共享,就是为后续精准征税提供的坚强技术保障。

  2023年底前,全国所有市县力争实现不动产登记和办税“网上(掌上)办理”,就是为自然人纳税人能够按时、足额缴纳房产税所提前做好的技术准备。

  从这个角度看,1号令,的确不简单。按照这个节奏,预计到2024年,房产税可能真的像工资薪金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一样稀松平常了……

  来源: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不动产涉税信息共享正加快推进,注意“账、证、实不一致”问题

  实务中,企业持有不动产的目的,除满足自身生产经营外,还包括对外出租等。在涉税管理方面,对外出租不动产的公司(多为不动产经营管理公司)通常面临持有不动产数量多、地域跨度大、日常事务复杂等问题。结合前段时间国家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信息共享便利不动产登记和办税的通知》(税总财行发〔2022〕1号)相关规定,笔者建议不动产经营管理公司在涉税管理方面“动”起来,重点关注“账、证、实不一致”问题。

  政策变化

  税总财行发〔2022〕1号文件明确,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巩固“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工作成果基础上,以部门信息实时共享为突破口,大力推进信息化技术支撑下的线上线下“一窗办事”。不动产登记和办税联办业务原则上应该通过“一窗办事”综合窗口受理,不得通过单一窗口分别受理、串联办理。

  具体来说,2022年底前,全国所有市县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实现不动产登记涉税业务的全流程信息实时共享;2022年底前,全国所有市县应实现不动产登记和办税线下“一窗办事”;2023年底前,全国所有市县力争实现不动产登记和办税“网上(掌上)办理”。

  可以预见,“一窗办事”的有序开展,将进一步缩短纳税人办事时限,为纳税人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事宜提供更大便利。特别是在“网上(掌上)办理”推广后,将大大减轻纳税人办理异地不动产登记的工作量。

  典型案例

  在税总财行发〔2022〕1号文件发布前,甲集团成立专门从事不动产经营管理的A公司,涉及多步涉税处理:对于甲集团注入的分散于不同地区的不动产,甲集团与A公司需分别进行相关税务处理,办理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款的征免手续;A公司需向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权属的转移登记,换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A公司需将新取得的房屋土地信息,向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税源登记,并进行后续的税务处理。

  彼时,A公司需要及时派员到不动产所在地,办理不动产权属的转移登记,向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不动产权的异地税源登记等事项,耗费不少人力成本和时间成本。税总财行发〔2022〕1号文件提及的线上线下“一窗办事”制度落地后,A公司财务人员足不出户,即可办理分布于各地的不动产产权申领和税源登记等事项。

  需要提醒的是,纳税人应及时关注当地具体办事流程的变化,按要求准备相关资料,享受简化流程的政策红利。

  及时自查

  对纳税人而言,税收大数据共享运用的进一步推进,对企业的不动产涉税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后,对于一些涉税管理不规范的企业而言,不动产“账、证、实不一致”问题将暴露无遗。

  基于实务经验,笔者建议纳税人及时进行自查。首先,企业应盘点是否有未纳入核算的“账外不动产”,如有,应将涉及的不动产纳入核算并补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时,企业需检查是否因内部调拨未办理不动产过户,造成“账证分离”问题,如果存在,应及时按要求办理不动产过户信息登记。

  此外,企业还应关注是否存在“账实不符”的问题,重点检查关注相关权利证照已失效未注销、登记信息不准确、应取得尚未取得权利证照等情况,并及时联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不动产现有信息进行更新、完善。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2年04月22日  版次:06   作者:邹胜  [作者单位:中汇智谷(四川)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