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物资行业税收环境与常见虚开行为风险解析

来源:华税 作者:刘天永律师 人气: 时间:2020-01-14
摘要:编者按:由于增值税进项抵扣严重不足,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向用废企业销售货物时,几乎是按照销售额全额缴纳增值税,加上附加税费,回收企业的税负远高于一般行业企业水平,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的利润空间大大压缩,多数企业的回收业务出现亏损。2009年之

  编者按:由于增值税进项抵扣严重不足,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向用废企业销售货物时,几乎是按照销售额全额缴纳增值税,加上附加税费,回收企业的税负远高于一般行业企业水平,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的利润空间大大压缩,多数企业的回收业务出现亏损。2009年之后,多数地方政府出台了财政返还政策,通过招商引资吸引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入驻,以地方财政返还的形式减轻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的税负压力。然而实践中,为解决企业经营中税负过重的问题,部分企业实施了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笔者结合代理的废旧物资行业虚开案件,对两种常见的虚开发票行为及其成因进行分析。

  一、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税收环境发生根本变化

  自1994年——2008年,国家针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增值税分阶段出台了先征后返、即征即退、免税等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及至200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税[2001]78号文规定了“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免税政策以及“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抵扣政策,自此,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享受到我国开征增值税后力度最大的税收优惠政策,该阶段也成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数量及业务量集聚爆发的时期。“散户——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用废企业”的交易模式不仅解决了用废企业取得发票的难题,也分担了用废企业对于废旧原料初步筛选、分拣的工作,有效的促进了资源回收、推动了循环经济的发展。

  2008年,由于政策导向发生变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取消了财税[2001]78号文中的免税政策及抵扣政策,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进项抵扣不足的问题愈发凸显。究其原因是回收经营企业80%以上的供货商是散户,这些散户不愿开具增值税发票,即使开具也仅能适用3%的征收率,导致回收企业进项抵扣严重不足;而从产废企业购买废旧物资的比例偏小,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的进项抵扣依然存在巨大缺口。

  二、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过程中常见的虚开行为

  由于增值税进项抵扣严重不足,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向用废企业销售货物时,几乎是按照销售额全额缴纳增值税,加上附加税费,回收企业的税负远高于一般行业企业水平,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的利润空间大大压缩,多数企业的回收业务出现亏损。因此,自2009年之后,多数地方政府出台了财政返还政策,通过招商引资吸引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入驻,以地方财政返还的形式减轻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的税负压力。为解决企业经营中税负过重的问题,部分企业采取了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目前,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过程中常见的虚开行为主要包括:

  (一)用废企业让回收经营企业为自己虚开发票

  在税收优惠政策及地方财政返还政策的支持下,部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的总体税负率得到了适当的降低和控制,因此一些用废企业出于降低生产成本的考虑,在从散户采购废旧物资时会主动寻求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合作,让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在散户和用废企业之间建立购销关系。这种业务模式通常是用废企业发起和主导,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根据用废企业的实际采购情况收取货款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种业务模式本身符合税法规定,但是某些用废企业为了虚假抵扣税款、虚增生产成本,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采用欺诈的手段,即通过伪造过磅单、入款单等凭证和提供虚假银行账号的方式,在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不知情的情况下让其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实现虚抵增值税的非法效果。

  (二)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非法购买发票

  另一类常见的虚开犯罪行为是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为了进一步降低自身税负率,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其他企业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类虚开行为中没有真实的货物来源、不存在真实的货物交易,发票所载的品名、数量、金额等具体信息均为虚假捏造。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明知没有真实货物交易而取得并认证使用此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骗抵国家增值税税款的主观故意,且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取得此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达到了少缴增值税税款的目的,造成了国家增值税税款损失,因而,此类行为是典型的虚开行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属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

  三、虚开责任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准确界定

  这是两类常见的虚开犯罪行为。但是第一种情形中,对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的开票行为和用废企业的受票行为如何定性,需要以事实为依据,准确进行界定。由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对于用废企业在合作中通过虚增货物数量虚增进项抵扣的舞弊行为并不知情,主观上不具有通谋虚开的故意,且开出的增值税发票均已完税,因此对其不应追究虚开的法律责任,而用废企业出于恶意在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不知情的情况下让其为自己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观上具有虚开的恶意,且其通过虚增进项抵扣减少应纳税额造成了国家增值税税款损失,因此应由用废企业承担虚开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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