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3]17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2-17
摘要:上述公司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上述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各集团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174号        2003-02-17

北京、上海、天津、山东、山西、江苏、河北、河南、海南、吉林、辽宁、陕西、四川、广东、宁夏、浙江、黑龙江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集团公司《中煤进出口集团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收取上级管理费的请示》(中煤办字[2002]208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集团公司、中国煤矿工程机械装备集团公司、中国煤炭物产集团公司和中国煤炭综合利用集团公司2002年度分别向所属企业提取2820万元、320万元、376万元和3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上述公司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上述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各集团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docx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三年二月十七日

标签: 纳税调整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