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筑服务涉税业务办理指南(2017年5月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05-15
摘要: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实施一年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出台了建筑业相关税收规定。为便于广大建筑业纳税人更好的掌握营改增政策,我们对建筑服务的相关政策规定及业务流程进行了梳理整合,制订了青岛市建筑服务涉税业务办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青岛市建筑服务涉税业务办理指南(2017年5月版)

何广涛总结亮点:

      青岛市国税局网站5月15日发布的《青岛市建筑服务涉税业务办理指南》(2017年5月版),是一份不可多得,充满创新精神的好文件,它的意义和亮点主要体现在:

      一是对全面推开营改增一年来,所有建筑服务涉及的增值税政策,进行了系统的归纳和梳理,并形成了一个有机的体系。

      二是对企业所得税预缴、发票开具、《外管证》办理、境外免税事项办理等进行了明确,可以说是一册在手,办税无忧,青岛国税真正将“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在岛城落地生根。

      三是深刻领会税收政策,充分弘扬创新精神,以服务和有利于纳税人为导向,敢为天下先,对一些国家尚未明确、业内已经基本达成共识、其他省市想说而未说的一些具体政策进行了明确:

      1、关于同市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的问题,青岛市回应17号公告的授权,在全国四个直辖市和五个计划单列市中第一个明确,本市所辖纳税人在青岛市行政区内提供建筑服务,不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2、关于总包方为老项目,分包合同在5月1日后签订,分包方是否可以适用老项目政策的问题,青岛国税科学准确的指出,此类合同,分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实质是为总包方的建筑老项目提供的服务,从而水到渠成、毫无违和感的得出分包方可以按老项目选用简易计税的结论。

      3、关于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的确定,继湖北省之后,在全国第二个提出,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在销售额中扣除的分包款包括工程材料款,与湖北省相比,增加了两个限定条件。

      地方口径——湖北省营改增政策执行最新口径

      4、关于小微企业免税和异地预缴的矛盾协调问题,明确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额在标准以下的,不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5、关于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的问题,态度鲜明的指出,提供建筑服务的预缴税款可以在不同项目间抵减,不需要区分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缴纳的税款。

青岛市建筑服务涉税业务办理指南(2017年5月版)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17-05-15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实施一年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出台了建筑业相关税收规定。为便于广大建筑业纳税人更好的掌握营改增政策,我们对建筑服务的相关政策规定及业务流程进行了梳理整合,制订了青岛市建筑服务涉税业务办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如《指南》下发后,上级财税部门对政策进行调整,请按最新政策执行。

  一、主要文件依据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二)《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

  (四)《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八)《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二、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一)下列两类纳税人属于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青岛市所辖纳税人到青岛市行政区以外的地区提供建筑服务;

  2.青岛市辖区外的纳税人在青岛市行政区内提供建筑服务;

  (二)青岛市所辖纳税人在青岛市行政区内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三、建筑服务税目注释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一)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二)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三)修缮服务。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四)装饰服务。

  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五)其他建筑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六)特殊税目注释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四条的规定: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五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四、建筑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方法

  增值税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提供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3)总包方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日期在4月30日前,5月1日后签订了分包合同,分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实质是为总包方的建筑老项目提供的服务,分包方可以选择按老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三)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五、建筑业销售额的确定

  (一)基本规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建筑服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1.代为收取并符合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2.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纳税人销售建筑服务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建筑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建筑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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