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申报”线索牵出“莫须有”工程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中国税务报 人气: 时间:2022-08-30
摘要:本案是一起房产开发企业虚增项目开发成本逃避缴纳税款的典型案件。涉案企业通过虚构基坑支护零星项目、园林景观工程项目的方式虚增房地产开发成本3000多万元。

  企业迟迟不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检查人员核查时,发现该企业管理混乱、人员离职、项目关键材料丢失……面对项目成本无法确认和核查遇到的种种困难,检查人员如何破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二稽查局”)根据税源管理部门移交线索,查处了一起房地产开发企业虚增开发成本偷逃税款案件。涉案企业厦门H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H公司”)在检查所属期内拒不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并虚增房地产开发成本3740万元。针对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作出补缴税费2.15亿元、加收滞纳金、罚款2629.92万元的处理决定。目前,案件的执行工作仍在进行中。

  1、拒不办理清算申报的企业

  2019年底,第二稽查局接到税源管理部门移交的一条涉税疑点线索:厦门H公司收到税务机关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并未办理清算申报,企业在接到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通知后,仍拒绝办理清算申报。

  线索资料显示,税源管理部门曾对厦门H公司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厦门H公司,其开发的T项目已转让的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了85%以上,已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税务机关要求企业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依法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但厦门H公司收到通知后,并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T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随后又两次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但该公司仍未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

  检查人员查阅分析企业账簿凭证。

  第二稽查局分析线索信息后认为,厦门H公司接到税务机关多次通知而拒不申报,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相关规定,其涉嫌偷逃税款,于是决定立即对企业立案调查。

  检查人员了解到,厦门H公司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在当地开发了几个较大的楼盘项目。厦门H公司此次拒不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缴的T项目共18层,地上15层,地下3层,总可售面积逾10.4万平方米,主要用于酒店、商业经营和办公等用途。该项目于2011年1月开工,2014年12月竣工验收。项目的主体工程基坑支护工程(保证地下结构施工及基坑周边安全的工程)施工单位为江西Z建设公司,地下室及上部主体工程施工单位为厦门C建设集团。

  就在稽查部门准备进一步调查企业涉税业务情况时,厦门H公司向其主管税务机关递交了一份由北京Y税务师事务所厦门分部出具的《T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以下简称《鉴证报告》)。这份《鉴证报告》显示:经北京Y税务师事务所厦门分部鉴证审核,厦门H公司开发的T项目,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为3.1亿元,企业已缴税额为1.4亿元,应补缴税额1.68亿元。

  检查人员仔细审核这份《鉴证报告》后发现,这份报告中存在项目清算截止日期错误等明显问题。此外,厦门H公司虽然递交了《鉴证报告》,但是企业随后却仍未按税务机关要求依法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企业为何举止异常?相关项目和涉税业务究竟是什么情况?

  稽查人员决定继续按计划对企业实施核查。

  2、消失的资料,蹊跷的工程

  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后,检查人员决定首先对该企业进行实地核查,通过现场调取企业账簿和原始经营资料,打开调查突破口。

  检查人员在企业经营地核查。

  在现场检查的过程中,检查人员发现,厦门H公司的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为同一地点,但办公现场却仅有法定代表人陈某和一位内勤人员在场。办公地点虽设有保管工程项目资料的档案室,但保存的工程资料却并不多,其中未发现T项目的相关资料。当检查人员要求陈某提供T项目的相关资料时,陈某称,厦门H公司最近因企业股东发生变更和企业内部调整等原因,员工流动频繁,了解T项目情况的员工基本都已离职,她本人也是在T项目结束之后才担任法定代表人一职,因此对T项目资料的相关情况并不了解。陈某还表示,如果询问T项目具体事宜,可联系厦门H公司前任法定代表人吴某。

  在此情况下,检查人员随机应变,将检查重点转移到了核查厦门H公司与T项目相关的财务账套资料上。

  在查阅企业电子账套、凭证和鉴证报告的过程中,检查人员发现,T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除有一笔金额3108.65万元的基坑支护主体工程支出以外,还有一笔金额为2800万元的名为基坑支护零星项目的工程支出。企业账目显示,这个基坑支护零星项目是由一家名叫泉州J建筑公司的企业负责施工。

  按业内常规,基坑支护零星项目由于不确定性较大和不好整体计价,一般是按照工程实际用料及施工的具体情况进行费用结算,因此最终结算金额是整数的情况极为少见。此外,由于基坑支护零星项目工程量较小,其任务只是对基坑支护主体工程进行维护和增补,因此该项目的支出一般均不高。但是T项目中,基坑支护零星项目的支出竟然达到了基坑支护主体工程支出的90%,这一点也明显不符合建筑施工业常规,十分可疑。

  2800万元的基坑支护零星项目工程支出是真,是假?T项目的开发成本还有没有其他问题?随着核查的深入,检查人员心中疑惑渐重。于是,他们决定加大企业基坑支护零星项目的核查力度,并对T项目的开发成本构成进行仔细检查。

  但了解T项目情况的企业前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及工程人员均已离职,企业现存资料又不完整,下一步,检查从何处入手打开突破口?检查人员陷入了沉思……

  3、溯源调查拆穿虚拟工程

  在对企业状况和T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分析研讨后,检查人员决定通过外围调查的方式,核查T项目中基坑支护零星项目的真实情况。

  检查人员兵分两组,一组人员前往住建部门开展外调,获取T项目的建设备案资料,同时约谈询问项目施工企业了解情况;另外一组人员则前往银行,查询核实厦门H公司资金流向情况。

  在住建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检查人员查阅了T项目的相关建设备案资料。他们发现,T项目建设时,其基坑支护工程的建设时间共1年零3个月。该项工程竣工后的《T项目基坑支护工程监理质量评估报告》显示,施工单位江西Z建设公司出具这份报告时,已完成了T项目基坑支护工程施工的全部约定内容,并且工程的渣土清运等工作均已结束,江西Z建设公司已如约将施工现场移交给了T项目的主体建筑施工单位厦门C建设集团。检查人员在住建部门的建设备案资料中,并未找到T项目基坑支护零星项目的备案信息。

  检查人员随后对厦门C建设集团进行了针对性核查。该企业向检查人员提供了《与T项目基坑支护施工紧密配合的工程项目情况说明》。据企业人员介绍,江西Z建设公司承包的基坑支护项目开工和结束时间,确如《T项目基坑支护工程监理质量评估报告》所载,江西Z建设公司当时确实按约定向厦门C建设集团交付了完工的基坑支护项目,该公司后期并未再开展基坑支护零星项目。厦门C建设集团在随后的施工过程中,也从未与泉州J建筑公司有过施工业务联系及任何往来。

  此时,另外一组负责调查企业资金往来情况的检查人员也有了收获。

  他们核查厦门H公司账户时发现,该企业检查期内确实曾通过对公账户支付给泉州J建筑公司工程款2800万元。但深入追踪企业资金流后,检查人员发现,泉州J建筑公司收到该笔款项后不久,就将款项分批转入了一个名为张某的个人银行账户。经调查,此人是厦门H公司的原副董事长和股东,而转入张某账户的资金,随后又分批转入多名该公司股东账户。

  至此,厦门H公司虚拟基坑支护零星项目工程业务、虚构支出成本的违法行为浮出水面。

  随后,检查人员约谈了厦门H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面对检查人员出示的各项证据,无法自圆其说的陈某,最终承认了该公司虚构建安业务,虚增建筑成本2800万元的违法事实。

  在对T项目建设成本进行扩展调查的过程中,检查人员还发现厦门H公司存在虚列景观工程成本940万元,以及企业无偿借款给关联企业,但未按规定作视同销售处理,少计利息收入3475.36万元等违法问题。

  检查人员根据核查确定的企业虚增成本情况,对该公司应缴土地增值税进行了核算,最终确认,企业需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应为1.91亿元,而不是其提供《鉴证报告》中所称的1.68亿元。

  经查,2010年8月至2020年12月期间,厦门H公司未依法按期对企业建设的T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并存在虚列T项目基坑支护零星项目工程成本2800万元;虚列T项目景观工程成本940万元;借款给关联企业,少计算利息收入3475.36万元等违法行为。第二稽查局依法将厦门H公司虚列成本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对该企业作出补缴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2.15亿元,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2629.92万元的处理决定。

  来源:中国税务报2022年8月30日B2版作者:庄平陈敏本报记者曾霄

  【税案评析】

凝聚查管合力 提升查打效率

  本案是一起房产开发企业虚增项目开发成本逃避缴纳税款的典型案件。涉案企业通过虚构基坑支护零星项目、园林景观工程项目的方式虚增房地产开发成本3000多万元。虽然巧立名目,但企业兑水的施工成本仍未逃过检查人员锐利的双眼,违法行为最终被查得水落石出。

  本案中,涉案企业以各种理由拖延,迟迟不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在稽查部门介入后,才慌忙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出具涉案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面对稽查部门的检查,涉案企业人员以资料不全、人员离职、不清楚业务情况为由推脱,使案件核查一度受阻。在此情况下,检查人员及时转换调查方向,加大了外部核查取证力度,通过从住建部门调取项目备案资料、与项目主体施工企业核实工程细节、查证企业账户证实支付虚假……最终用翔实的证据,确认了企业虚增开发成本的违法事实。

  本案涉案企业的违法行为被识破和查处,与征管部门及时向稽查部门传递相关线索和信息密切相关。加强管查互动,不仅可使税务稽查部门扩展案源信息采集面,及早发现涉税违法苗头,查处涉税违法活动,防止税款流失,也可促使税源管理部门发现征管漏洞,通过及时完善征管措施,加强行业企业针对性管理,提高税收监管水平。因此,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建立完善管查互动机制,以提高税收监管核查效能。

  税务机关应有效利用征管软件系统,建立完善内部管查互动信息平台,畅通管、查部门的信息沟通传递渠道,理顺岗位和信息处理流程,进一步提高发票协查、涉税疑点分析传送、案源移送等工作效率。通过畅通管查信息交换和沟通渠道,解决疑点多头分析、重复入户、核查效率低等问题,增强异常企业识别分析、行业税收核查和涉税违法行为的联防联打效能。此外,稽查、税源管理和风控等部门还可通过定期组织业务联席会、典型案件分析会等方式,通报典型案件,分析违法手段、探讨行业税收问题解决办法,共同提高管查业务水平。

  版次:06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局长 叶文伟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