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害资产的会计与税法差异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10-23
摘要: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如判断某项资产发生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害,应当将其账面价值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按照税法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当有确凿证据表明已发生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害时,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金额及责任和保险赔偿后,应确认为财产损失...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如判断某项资产发生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害,应当将其账面价值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按照税法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当有确凿证据表明已发生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害时,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金额及责任和保险赔偿后,应确认为财产损失。

  对于发生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害的资产,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就变价收入、责任和保险赔偿的核算是一致的,其主要差别在于,因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与税法规定不同而产生的发生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害资产账面价值、折旧额或摊销额的差异,以及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与税法规定就此项损失计入利润总额和应纳税所得额的时间不同,导致在发生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害的当期计入利润总额和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不同。对此,应进行纳税调整。

  纳税调整金额的计算按以下公式计算:

  纳税调整金额=发生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失的资产变价净收入+责任和保险赔偿-[按税法规定确定的资产成本(或原价)-按税法规定计提的累计折旧(或累计摊销额)+按会计规定计入当期损益的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失的资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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