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简易办法征收的项目有哪些?

来源:注册税务师协会 作者:王海涛 人气: 时间:2016-04-01
摘要: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简易办法计税是征纳双方很头痛的事情,由此也加大了征纳双方的涉税风险。那么,对于增值税而言,实行简易办法征收

风险提示

1.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3.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4.适用按3%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项目,除明文规定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关键词:按5%简易办法征收的项目

1.中外合作油(气)田企业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发[1994]10号)第三条规定: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在计征增值税时,不抵扣进项税额。

2.营改增纳税人销售不动产

根据36号文规定,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可按下列规定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销售以前不动产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2)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

①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②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4)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

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但值得提醒的是:对于北京、上海、广州和深圳地区来说,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但对于北京、上海、广州和深圳之外的其他地区来说,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3.营改增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根据36号文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可按下列规定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3)其他个人

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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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海涛(湖北省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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