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地税发[2010]116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04-29
摘要: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10]92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地税发[2010]116号      2010-04-29

  税屋提示——依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0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10]92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的重要意义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是一项社会关注度高、敏感性强、政策复杂、征管难度大的工作。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土地增值税对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以及促进税收增长的重要意义,要高度重视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要抓住当前房地产市场回暖的有利时机,采取有效措施,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努力将税源转化为税收收入,推动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强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

  鉴于过去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偏低,按照市政府要求,市局决定从2010年5月1日起,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普通标准住宅1%;非普通标准住宅2%。各局要认真执行新的预征率,切实加强预征管理,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三、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

  要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为有效堵塞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漏洞,对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要从严控制。对纳税人能够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扣除项目支出不能正确核算的,或者能够准确核算扣除项目支出或扣除项目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正确核算的,才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核定征收。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他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有股权交易行为和投资行为取得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企业,一律不得适用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对旧房转让要从严从紧控制,一般不采用核定征收的管理办法。

  四、从严控制缓税,大力催收欠税

  对土地增值税历年的缓欠税,在今年内要全部组织入库。对一次性组织入库确有困难的,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与纳税人制订分期纳税的计划,分期组织入库。凡未按规定缴纳的,要按规定课处滞纳金。对土地增值税缓税的审批,市局将从严控制。

  五、切实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

  各级主管地税机关要把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作为今年重要的工作来抓,要切实加强领导,加大清算工作力度。对应清算未清算的项目要尽快组织力量进行清算,正在清算的项目要加快进度,清算完毕的项目,要尽快作出清算审核结论,结清税款。各区县局要加强对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清算工作顺利开展。

  为进一步提高房地产企业的纳税遵从度,近期市局将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陆续研究出台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的具体措施,充实、完善土地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办法,逐步强化对土地增值税的纳税检查,认真解决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区县局要认真搞好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好的建议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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