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财税法新闻回顾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9-14
摘要:上篇:   1.北京地税开门迎 客 亮点多 诚信纳税渐成气候   6月6日,北京地税下属的18个区县局和3个分局向广大纳税人敞开了大门,这是北京地税自2005年以来连续四年举办地税开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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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北京地税开门迎“客“亮点多 诚信纳税渐成气候

  6月6日,北京地税下属的18个区县局和3个分局向广大纳税人敞开了大门,这是北京地税自2005年以来连续四年举办地税开放日。记者来到此次地税开放日的主会场——丰台地税局,看到由众多社会各界人士参与的这次开放日还真有不少新亮点。丰台地税:利用网络力量召集纳税人。丰台地税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这此开放日活动与往年不同,事先通过在搜狐网、新浪网、千龙网、中国税网、北京地税局网站等五家门户网站同时刊登网上报名公告的形式,向全社会征集参观体验者,这不仅提高了活动的影响力,扩大了受众群体,也进一步彰显了地税部门公开、透明的工作作风。从6月2日到6月5日,丰台地税局在四天的时间里共接到网上、电话报名近1000人,经过认真筛选核实,最终邀请了包括税务系统各级领导、相关政府部门、各类企业、奥运明星、高校师生在内的90余名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据悉,采取网上报名的形式征集如此多界别愿意参观地税局、有志体验地税工作的社会人士,这在全市乃至全国税务系统都尚属首次。会上,丰台地税局局长许飞宣读了《营造诚信税收环境倡议书》,号召全市纳税人同税务部门携起手来,共同营造首都诚信的税收环境;随后,地税干部向为四川地震做出突出贡献的纳税人代表和涉奥企业负责人讲解了赈灾捐款和奥运税收优惠政策,现场解答了纳税人广泛关心的热点税收问题,双方还围绕“诚信创造税收”进行了主题座谈讨论;最后,参与人员在税务干部的陪同介绍下,参观了丰台地税局图片展室、基层税务所和办税大厅,亲身体验了发票兑奖、契税减免、税务登记、发票销售等税务干部的日常工作。一位第一次走进税务局体验“实习税官”感觉的纳税人告诉记者,“以前从纳税人的角度看税务人员,总觉得他们干活太慢,今天一试才知道做什么工作都不容易,换位思考对增进征纳双方的了解确实很有必要。”海淀地税:听取涉奥企业的纳税意见。在海淀地税,作为此次奥运筹备的“大本营”—国家奥组委也驻扎该辖区,云集了7家比赛场馆和一大批涉奥企业,为此海淀地税的开放日活动格外引人关注。市地税局介绍了长期以来该局经过充分探索实践形成的奥运税收服务体系,海淀局也将具体的服务举措进行了汇报,座谈中与会人员就“诚信创造税收”和“如何开展更加针对性服务”等话题展开讨论,对地税长期以来在涉奥税收服务领域所做出的努力给予充分肯定,对该局推行的一系列举措表示满意,并提出了相关的意见和建议,实现了“零距离”的沟通与交流,进一步推进了税企关系,融洽了税企和谐氛围。随后,纳税人参观了海淀四季青、涉外税务所税务干部办公区、纳税人休息区等设施,了解了如何办理发票兑奖、如领购和使用发票等内容。特别是当参观了12366地税服务热线和该局的“海税通”纳税人个性化服务平台以及内网办公平台的演示后,大家都亲身感受到了地税干部的热情服务与规范执法,以及信息化建设作用于税源建设和纳税服务工作的显著成效。纳税人代表纷纷表示:地税局此次以“关注税收,心系奥运”为主题的开放日,让涉奥企业感到北京地税正积极努力与他们携手共迎这次神圣的使命,使我们深切体会到了地税局接受社会监督,服务经济、服务社会、服务纳税人的理念,积极营造了和谐的征纳氛围,决战时刻我们将更加拼搏,全力保障奥运会圆满召开。大兴地税:传承税收历史文化营造诚信纳税环境。在大兴地税,开放日活动以“传承税收历史文化营造诚信纳税环境”为主题。在活动仪式上,大兴地税局举行了IS09001质量管理体系颁牌仪式,局长沈永奇介绍了“诚信”创造税收环境具体落实情况。王纪平同志围绕诚信做了专题讲座,他提到:“诚信”的原则和精神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道德基石,树立“为纳税人服务为中心”的思想,是实现“成为纳税人最为满意的政府服务机构,使纳税人只承受最少干扰和负担、使全体税务人员充分发展的和谐组织和最令人想往的公共服务管理部门”这个共同愿景的大前提。这一观点得到了纳税人代表的充分认可。讲座后与会的纳税人代表、特约监察员参观了大兴局“兴税艺苑”、“家园”以及征收大厅。东城地税:为首都文化创意产业服好务。在东城地税,中关村科技园区雍和园管委会以及辖区内从事文化创意产业的企业,就诚信纳税、诚信服务进行座谈。东城地税局同时向企业进行文化创意产业税收政策宣传辅导,并研究提出扶植文化创意企业发展的税收服务新举措。中关村科技园区雍和园作为东城区“三区”之一,成立两年来,重点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特别支持数字内容产业,通过重点建设北京歌华文化创意产业中心和国家网络游戏和动漫产业(北京)发展基地,使雍和园逐步成为北京市乃至全国的文化创意产业、数字内容产业集聚地,从而带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成为首都新的经济增长点。在本次开放日活动中记者注意到,依法诚信纳税正成为一种社会新风尚被大多数人所接受。在不久前举行的“2007年北京市个税代扣代缴先进单位和个人表彰会”上,北京远华集团总裁任志强就曾表示:“个税完税证明不但是个人纳税的一个凭证,也是作为纳税人的一份荣耀。缴多少税我不是很关心,但有没有税单我却很在乎。”。而当时在场的所有企业及纳税人也一致表示,随着社会信用体系的逐步建立,“诚信纳税”已不仅仅是一种荣耀,更重要的是已经影响到了他们的生活和工作,有了诚信纳税记录,贷款买房、买车,办企业等都是一路绿灯,对他们来说,这才是最实惠,最重要的。

  2.11类收入捐赠抵税各有时限 “当期”不抵过期作废

  随着向四川汶川地震灾区捐赠势头的猛增,与捐赠相关的税前扣除优惠政策也被各大媒体热炒。中国税网涉税风险研究室专家就此提醒广大纳税人:个人要想享受捐赠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必须要注意抵扣的时限,因为这一政策不可结转抵扣也不可追溯,一旦错过抵扣期,就不能再享受这一优惠了。据民政部报告,截至6月3日12时,全国共接受国内外社会各界捐赠款物总计423.64亿元。11类收入的报税时限需注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5号)第二条的规定,应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收入主要有11类,分别是: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相关规定,这11类收入需要按照规定的方式申报纳税。也就是说,如果纳税人想享受捐赠款项在缴纳个税前扣除这一优惠的话,除了注意获得合法有效凭证外,另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要注意这些收入的报税时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捐赠后申请退还已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865号)规定,个人在税前扣除的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其捐赠资金应属于其纳税申报期当期的应纳税所得;当期扣除不完的捐赠余额,不得转到其他应税所得项目以及以后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继续扣除,也不允许将当期捐赠在属于以前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追溯扣除。因此,纳税人个人捐赠税前扣除也必须遵照上述期限规定执行,否则即使已经捐款,也有捐款票据,也不能扣除。捐得比赚得多,不能后转抵扣。个人捐赠支出如果大于本月工资额,则当月不用缴纳个税,但多出部分下月不能再结转扣除。例如王先生月工资5000,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元,本月捐赠5000,假定其捐赠可以全额扣除,那么扣除后本月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元,由于《个人所得税法》没有规定个人亏损可以后转扣除,所以不能结转下月扣除。如果李女士本月先后捐赠了两笔款,应当两笔捐赠合并计算扣除限额。比如本月工资8000元,捐赠前应税所得为6000元。通过民政部门捐赠给敬老院4000元,通过中华慈善总会向汶川地震灾区捐赠5000元,那么捐赠支出扣除额为向敬老院6000*30%=1800元,向地震灾区捐赠5000元可全额扣除,两项合并捐赠可扣除1800+5000=6800元,本月应纳税所地额为6000-6800=-800元,而800<2000元起征点,因此无须缴纳个税,但同样,当期不扣,就不能后转扣除。需要注意的是,此次为四川地震灾区的捐款是否只能在捐赠的当月或下月扣除,一个关键点就是纳税人从接受捐赠机构那里取得的凭证日期。根据税法规定,个人捐赠支出扣除应当与取得的收入期间相匹配。比如,上述李女士5月份为灾区捐款,6月3日才拿到民政部门和中华慈善总会出具的凭证,那么她享受税前扣除的优惠就只能从6月份工资扣除,多扣或少扣,余额部分都不能在6月份之后再扣除。

  3.土地使用税全国清查全面展开 时间长达近一年

  据中国税务报消息,从2008年4月至2009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将用近一年的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重点清查单位主要包括:城乡接合部、大型工矿区、新兴工业园等区域,大型厂矿、大型仓储、房地产开发等占地面积大的企业,新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使用集体土地进行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表示,我国人多地少,土地资源非常宝贵。随着城镇化和工业化步伐的加快,建设用地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采取多项措施加强土地管理和宏观调控,促进土地的节约利用。在税收方面,一是通过修订《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提高税额幅度并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征税范围,加大税收的调节力度;二是要求税务机关加强建设用地的税收征管,以引导合理使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近年来,各地围绕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管理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总体看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源管理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亟待加强。不少地区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税源信息不完整,没有根据用地变化的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对城乡接合部、新兴工业园区和部分企业的税源底数掌握不清,纳税人申报的土地面积与实际占用的面积存在不一致等情况。部分地区的税源数据共享与综合利用水平不高,税源管理与科学化、精细化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此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征税范围以后,税务机关对相关的税源信息还没有全面掌握。为此,有必要以贯彻落实修订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为契机,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源清查工作,全面摸清纳税人的税源信息,建立统一规范的税源数据库,在此基础上开展税源分析和纳税评估工作,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堵塞征管漏洞,切实提高征管水平,更好地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在组织收入和土地宏观调控方面的作用。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开展税源清查工作的重要性,要根据今年初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主动与国土资源管理等有关部门取得联系,确定部门配合的具体负责单位和联系人,研究开展数据交换的具体方式方法。在实地测量工作中,要充分依托有关专业部门的技术力量和设备,也可以通过协商确定适当的合作方式,聘请当地有资质的测绘部门开展实地测量。

  4.北京705家缴纳个税先进单位和500名个人受表彰

  5月28日,北京市地税局召开座谈会,对2007年度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先进单位和荣誉纳税人进行了表彰。会上,先进单位和荣誉个人代表一致表示,依法诚信纳税不但是企业和个人的荣誉,更是他们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等705家单位被授予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先进单位,陈宝国、范增、朱青等500名纳税个人被授予2007年度荣誉纳税人。座谈会上,北京市地税局总经济师卜祥来介绍称,北京市地税局2007年度组织个税308亿元,占全年总收入1366亿的22.6%,占全国个税总收入的11.6%,全国排名第二位,仅次于上海。北京市个人所得税的快速增长,既得益于首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也与人们纳税意识的普遍提高密不可分。为了迎接奥运,弘扬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精神,北京市地税局从全市42万家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单位评选出705家先进单位,授予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先进单位,从628万纳税人中评选出500名荣誉纳税人进行表彰。据悉,北京市地税局已连续11年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先进单位进行表彰,这种形式既宣传了税法,也促进了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的提高。北京市地税局局长王纪平表示,评选先进单位和荣誉纳税人,是对纳税人核心价值观和社会贡献进行肯定和表彰。通过开展表彰活动,增强了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的荣誉感,树立了依法诚信纳税的榜样,营造了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为北京奥运会的胜利召开创造了和谐的税收环境。

  5.销售返利发票开成“劳务费”存在四大涉税隐患

  “销售返利”作为一种促销手段近年来被商家广泛应用。然而日前记者在与一位国税局稽查人员交谈中了解到,目前,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在“返利”发票上的开具上存在一个错误的做法,即,销售企业为生产厂家开具的“返利”发票内容为“劳务费”。对此,他提醒广大生产及销售企业,要严格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开具“销售返利”发票,都开成“劳务费”可能会给企业带来潜在的税收隐患。据介绍,“销售返利”,是指商品生产企业将一定数额的资金支付销售返利方,促进销售企业多销其产品的一种鼓励性促销手段。部分生产厂家在支付销售企业的销售“返利”款时,向销售企业索取的是”服务业”发票,并且服务业发票上注明的是“劳务费”。即商家们通常所说的“促销费”。而实际上,作为销售企业并未对生产厂家提供任何营业税应税劳务。这样一来,等生产厂家以“劳务费”发票入账的时候,问题就出现了。因为按照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生产企业从销售企业那里取得的返利收入发票有两类,一类是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一类是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经销企业向生产厂家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应开具服务业发票,缴纳营业税。因此,不分情况,销售企业开给生产企业的发票都是“劳务费”,显然是不合适的。这样做也给交易双方埋下了潜在的税收隐患。 隐患一:生产厂家要多缴增值税。 “销售返利”实质上就是企业的销售折扣。生产厂家在销售货物的实际收入为扣除”返利”后的余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54号文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而生产厂家取得的“劳务费”返利发票由销售企业单独开具,这显然不符合“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条件。所以,对生产厂家给予销售企业的销售“返利”部分就不允许抵减其销售额,从而增加了生产厂家增值税负担。隐患二:销售企业要多缴营业税。根据相关规定,销售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为生产厂家代开服务业发票时,将按“服务业”税目征收5%的营业税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甚至于还会附征一定比例的企业所得税等,这对于并未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经销企业来说,额外承受了本不应当缴纳的税收,大大增加了税收负担。隐患三:生产厂家的促销费将不能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一、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二、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因此,销售额与销售”返利“并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反映,生产厂家支付给销售企业的“促销费”,即便索取的是符合规定的服务业发票,在企业所得税上也是不承认实际支付的折扣额,也就不能享受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的税收优惠了。隐患四:交易双方都违反发票管理规定。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销售企业为增值税纳税人,如果其为生产企业开具“劳务费”发票,就应当是以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为前提,如果没有,其不论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服务业发票还是自开的服务业发票,其发票开具的内容与事实不符,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税收违法行为;而作为生产厂家,要求销售企业变更发票名称的做法也同样是税收违法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双方都有可能被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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