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人社文[2011]36号 福建省关于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01-30
摘要: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福建省关于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

闽人社文〔2011〕36号       2011-01-30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原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规范企业参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办法的通知》(闽劳社文〔2004〕284号)第一、三条规定予以补建个人账户的参保人员,跨省或省内跨统筹范围流动就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予以补记的个人账户资金(含本息)不予转移。

  二、按原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比例和基金转移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劳社文〔2006〕312号)规定,2006年1月1日以后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按8%比例补记1998年1月至2005年12月期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参保人员,跨省或省内跨统筹范围流动就业时,上述期间个人账户记账金额统一按11%比例调整后办理个人账户资金转移。

  凡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涉及1996、1997年度的,补缴时划转记入1996年1月至1997年12月的个人账户资金只转移其中的个人缴费本息。

  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随军未就业配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由地方转入部队或由部队转到地方的,仍按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3〕102号)规定,只转个人账户资金。此类人员转入地方后再次跨省或跨统筹地区流动的,按国办发〔2009〕66号文规定办理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转移手续。

  四、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未再就业,或达到待遇领取年龄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转移衔接。在具体转移衔接政策尚未明确前,上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由参保地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暂予以封存。

福建省

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