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补亏损的税法规定和会计规定的差异及协调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0-22
摘要:  弥补亏损的税法规定   1.税法所指亏损的概念,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
  弥补亏损的税法规定

  1.税法所指亏损的概念,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

  2.企业上一年度发生亏损,可用当年所得予以弥补,按弥补亏损后的所得额来确定适用税率,但税务机关查增的所得,不得弥补亏损。

  3.弥补亏损期限,是指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发生亏损,准予用以后的应纳税所得弥补,一年弥补不足的,可以逐年连续弥补,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

  4.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弥补亏损问题规定。为了简化计算,企业发生亏损,对其从被投资方分回的投资收益(包括股息、红利、联营分利等)允许不再还原为税前利润,而直接用于弥补亏损,剩余部分再按有关规定补税。如企业即有按规定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也有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可先用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直接弥补亏损,再用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还有盈余的,不再补税。

  5.免税所得弥补亏损问题。如果一个企业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其应税项目发生亏损时,按照税收法规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约弥补的亏损,应该是冲抵免税项目所得后的余额。此外,虽然应税项目有所得,但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免税项目的所得也应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6.企业合并弥补亏损问题。企业合并,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

  7.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亏损弥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由行业和集团公司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成员企业(单位)当年发生的亏损,在汇总、合并缴纳时已冲抵了其他成员企业(单位)的所得额或并入了母公司的亏损额,因此,发生亏损的成员企业不得用本企业以后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成员企业在汇总、合并纳税年度以前发生的亏损,可仍按税收法规的规定,用本企业(单位)以后年度的所得予以弥补,不得并入母(总)公司的亏损额,也不得冲抵其他成员企业(单位)的所得额。

  8.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发生的损失,只能用境外所得弥补,不能冲减境内所得。

  9.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应在年度终了后的45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亏损并报送亏损年度的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申请表。经税务机关确认的亏损额,纳税人可在盈利年度按月或按季进行弥补。

  会计上的“亏损”与税法上的“亏损”不是同一概念,税法上的“亏损”是在会计“亏损”基础上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调整后的金额。企业应按税法规定进行亏损弥补。

  例:甲企业2001年度营业亏损150000元,本年度国库券利息收入为20000元,获得A公司的投资收益为200000元,对B公司的投资损失为30000元。甲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33%,A、B公司的所得税税率都为15%。甲企业对A、B公司的投资均采用成本法核算。

  假设不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则甲企业2001年的税前会计利润=200000+20000—30000—150000=40000(元)

  按税法规定,弥补亏损的程序为:先用A公司的投资收益弥补B公司的投资损失,再弥补本企业的营业亏损;弥补后还有200000—30000—150000=20000(元),这20000元再补税;而国库券利息收入免缴企业所得税。则甲企业2001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0÷(1—15%)=23529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3529×(33%—15%)=42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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