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取暖费有关个税政策汇总

来源:税屋整理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3-11-11
摘要:对我区企业实际发放给职工的取暖费补贴在3000元以内的(不分级别),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应并入当月个人工薪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单位给职工住宅免费(或低于当地取暖费50%)供暖,同时又发放取暖费补贴的,应并入当月个人工薪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般情况下,职工取得的取暖费应当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有的地区出台了限额免个税的政策或相关部门给出了限额免个税的回复:   

  一、限额免个税的省市

  1、宁夏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区企业职工取暖费有关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宁财(税)发[2008]1318号 2008.11.17

  各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有关市县国家税务局: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物价水平的提高,自治区决定调整我区企业职工取暖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现将调整标准通知如下:

  对我区企业实际发放给职工的取暖费补贴在3000元以内的(不分级别),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应并入当月个人工薪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单位给职工住宅免费(或低于当地取暖费50%)供暖,同时又发放取暖费补贴的,应并入当月个人工薪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原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制发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标准(宁地税发[2005]193号)同时废止

  2、河北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暖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函[2008]236号 2008.12.9

  各市地方税务局:

  省直单位公务员工资改革后,取暖补贴的发放标准发生了变化,为便于执行,现将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取暖补贴实行“明补”后,个人从单位取得的取暖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按下列原则执行:

  (一)公务员工资改革已到位的驻石(石家庄市区,下同)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按照《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事厅关于驻石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补贴发放问题的通知》(冀财预[2008]86号)规定的标准(即一个取暖期的取暖补贴计发标准为:本人10月份当月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生活补贴、工作津贴之和)取得的取暖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分摊到取暖期所属月份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非驻石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取暖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分摊到取暖期所属月份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各类企业职工取得的取暖补贴按以下原则执行:

  1.当地政府对企业的取暖补贴发放标准有具体规定的,按政府规定执行;没有具体标准的可参照当地政府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取暖补贴标准执行,但企业职工取得取暖补贴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3500元,在标准内据实扣除。

  2.企业职工取得的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或超过3500元最高限额的取暖补贴,分摊到取暖期所属月份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取暖补贴仍然实行“暗补”的企业或企业职工不需要负担取暖费的,企业职工取得的取暖补贴收入应在发放月并入其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3、大连

  1.企业向员工发放的符合标准的采暖费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和大连市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05]76号)规定,职工按照规定标准取得的采暖费补贴,不作为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列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并征收个人所得税。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区供暖价格的通知》(大政发[2010]48号)规定:“居民住宅供暖价格由现行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23元调整为28元;非居民住宅供暖价格继续按每平方米 33元执行”。

  如果企业聘用的退休人员仅从任职单位取得一份采暖费补贴,则该个人实际取得的符合标准的采暖费补贴,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该退休人员再从其他单位或企业取得取暖补贴,则其需要选择将其中一个单位发放的采暖费补贴按照标准扣除,其他单位发放的采暖费补贴应当按规定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您企业计算采暖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可参考大政办[2010]48号文件规定。

  2.企业为员工发放的防暑降温费和支付给本单位职工人人有份的交通补贴、补助应当并入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中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251号)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公务用车费用及通讯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大地税函[2010]7号)文件,符合文件规定的公务费用扣除单位的员工因公务用车改革而发生的标准内的公务费用凭真实、合法的票据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公务用车费用每人每月不得超过2700元。实际发生额不超过2700元的,按实际发生额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实际发生额超过2700元的,其余额不得结转到以后月份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如果企业没有实行公务用车改革或改革不符合大地税函[2008]251号文件规定要求的,应全额并入雇员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4、山西

办件标题 取暖费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办件编号 NSZX2020120400001
咨询时间 2020-12-04
内容 公司向本公司职工发放取暖费是否在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是否在个人所得税表中体现?
附件 无附件
处理情况  
办件状态 办件状态已办结
山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在国家没有明确规定征收之前,山西省按国家规定标准发放的取暖费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 2020-12-04

 

  5、北京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2]568号)

  对个人在取暖季按标准取得煤炭取暖“煤火费补贴”免予征税,超过标准发放的部分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纳税。

  单位为职工交纳的取暖费在规定标准之内的可以免税,具体规定可参考京政管字[2006]22号 关于发布《北京市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

  6、吉林

  吉建办[2006]65号 吉林省(五厅三局一会)关于印发《吉林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补贴发放方案》的通知

  (一)采暖费补贴发放的计算方法

  [住房面积标准(平方米)×热价标准(元)/平方米×补贴系数]÷12=月补贴额(元)

  热价标准按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价格标准执行。

  补贴系数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职工收入水平、采暖期限、企业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离休职工补贴系数应高于在职和退休职工。

  (二)采暖费补贴发放对象的住房面积标准按当地房改文件中规定的标准执行,也可参照吉林省省直机关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细则的通知》(吉直房改字[2000]2号)的规定划定:

  党政机关公务员、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人员住宅面积(建筑面积)标准:正厅级150平方米、副厅级140平方米、二级局副职120平方米、处级(含副处级)110平方米,科级(含一般职工)80平方米。

  各类人员按其技术职称,与行政人员职级相对应,正高、副高、中初级职称人员分别比照副厅、处级、科级住房标准。

  企业可参照党政机关住房面积标准,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经职代会讨论后,确定各类人员住房面积标准。

  (三)采暖费补贴发放的形式

  按采暖费补贴数额,以货币形式按月发给职工个人。

  长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职工采暖费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长府发[2006]26号职工按标准取得的采暖费补贴,免征个税。

  7、天津

  津地税所[2004]14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中供热采暖补贴、冬季取暖补贴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经市政府批准,从2004年起调整我市居民住宅供热价格,同时,相应提高供热采暖补贴和冬季取暖补贴。对提高后供热采暖补贴和冬季取暖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8.新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4]10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明确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新地税发[2003]7号规定:不超各地政府规定的取暖费标准及住房标准部分,不征个税; 超过部分,并入当月工资征个税。

  9.甘肃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务交通补贴等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甘财税法〔2018〕15号

  关于个人取得的取暖补贴收入征税问题。对个人按规定标准取得的取暖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按以下政策执行:(一)当地政府对取暖补贴发放标准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执行。(二)当地政府对取暖补贴发放标准没有具体规定的,发放单位应制定合理的取暖补贴方案,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三)超过规定标准的取暖补贴,可分摊到取暖期所属月份计征个人所得税。

  10.山东各地市

  青岛

  青岛地税关于“给职工发放取暖费的个税问题”的回复:取暖补贴不管是货币发放还是实报实销,在省级标准之内,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取暖费补贴参照省级标准,具体为:科员2100元,科级:2400元,处级:3200元,副局:3500元,正局:3800元。

  回复日期:2016-03-01

  网友45166:请问企业发放的差旅费补贴、交通补贴(上下班,以IC卡发票报销)、住房补贴、取暖补贴、高温费是否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有什么政策依据?[2010-07-20 11:14:42]

  嘉宾一:

  1、差旅费津贴不征个人所得税。

  4、符合青岛市规定的供暖费补贴标准的,不计入个人工资,超过部分,应计入个人工资,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济南:《济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人员住宅取暖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济财行[2006]46号)标准。

  二、被废止的限免或免

  1.黑龙江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职工个人取得冬季取暖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黑地税函〔2006〕52号)【废止了】规定:

  (一)职工个人取得的冬季取暖补贴,以工资形式发放的,应全额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以实报实销形式发放的,每人每年不超过3000元的,可不作为个人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000元的,就超过部分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辽宁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2]4号) 废止了】规定,个人领取的采暖费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标准以内的不缴纳。辽建发[2005]42号三、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的方法及标准

  1.采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的计算方法

  各市可以从以下两种计算方法中选择:

  (1)职工年工资×(城市上个采暖期住宅应收采暖费总额÷全市实际享受采暖职工工资总额)÷12个月

  城市上个采暖期住宅应收采暖费具体数额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2)职工月工资×各市采暖费补贴测算的系数

  2.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对象的住房面积标准根据《辽宁省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省房委字[2000]9号)的规定,划定如下:

  ①党政机关公务人员、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人员住宅面积标准:正副厅(局)级140平方米,正副处级105平方米,科级和科级以下85平方米。

  ②具有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含党政机关公务人员)住房面积标准:教授、研究员、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及相应职称的人员140平方米。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及相应职称的人员105平方米,讲师、助理研究员、工程师及以下相应职称的人员85平方米。

  ③工勤人员:住房面积标准:技术工人中的初、中级工和25年以下(含25年)工龄的普通工人60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85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105平方米。

  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参照党政机关住房面积标准,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经职代会讨论后,确定各类人员住房面积标准。

  3.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的形式

  按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的补贴数额,以货币按月发给职工个人。

  【建议受政策有效性限制,具体执行政策条款建议与当地相关部门核实。
 


官方明确!企业取暖补贴这么发!

  人社部发[2023]13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国有企业津贴补贴和福利管理工作的通知  

  通知重点:

  1.企业津贴补贴统一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并在应付职工薪酬中列支,不得以代金券或按人按标准报销等形式在工资总额外变相设置或发放

  2.国家规定的福利项目主要包括:

  (一)丧葬补助费、抚恤金、独生子女费、职工异地安家费、探亲假路费、防暑降温费、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等对职工出现特定情形的补偿性福利。

  (二)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或者发放的困难职工补助等对出现特定生活困难职工的救助性福利。

  (三)工作服装(非劳动保护性质工服)、体检、职工疗养、自办食堂或无食堂统一供餐等集体福利。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福利。

  除上述四项情形外,企业不得自行设置其他福利项目。

  3.对本通知实施前企业在工资总额外发放的津贴补贴要予以妥善处理,其中,按照国家规定设置且未在工资总额内设置相同性质项目的,应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不符合国家规定或已在工资总额内设置相同性质项目的,应予以取消并不得核增工资总额。在国家规定之外自行设置的福利项目,应予以调整取消。

  也就是说,国有企业发放取暖补贴,必须要纳入工资总额进行管理,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进行核算,不得以发票报销的形式变相发放!

  虽然通知中仅规定了国有企业,但提醒私企的会计们,发放员工的取暖费补贴时一定不能通过“凭票报销”的形式发放,有企业就因为这个被罚了78万元!

  一稽税稽罚[2016]92号

  (1)处罚事由:

  以票据报销的形式发放部分员工物业费、取暖费,未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处罚结果:

  罚款金额779450.46元。

  来源:中国会计报(节选)

  时间:2023-11-11


  2012年的文——

取暖费“限额”扣除政策变化分析

  一家供电企业咨询,该公司野外作业的工人较多,寒流来了,气温迅速下降,公司对每位野外作业的工人每月发放200元的取暖费。该公司问,原税收政策规定取暖费税前限额扣除,新税收政策规定应该如何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明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取暖费属于福利费的范围,企业只要是发放合理,即使超过当地劳动部门发布的发放标准,也可以在福利费范围内列支,只要是企业全年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超支,取暖费就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不存在纳税调增的问题。这里需要提醒的是,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此外,取暖费没有全国统一标准,一般是按照地方标准发放。

  而原先取暖费属于劳保费的列支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73号)规定,对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劳动保护费等支出,税法规定允许扣除。但由于各地、各行业、各企业的情况不同,目前在税法中规定全国统一适用的扣除标准尚有困难,因此,原则上允许企业据实扣除。为防止企业以这些费用为名,随意加大扣除费用,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上述费用税前扣除的最高限额,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比如,《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提高防暑降温费等费用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国税发[2004]312号)规定,冬季取暖费按规定限额计算扣除。冬季取暖费(12、1、2三个月)每人每年最高扣除限额分别为600元。

  对从事户外作业的特殊行业,如:勘探、测量、建筑安装、航空地面外勤作业等,冬季取暖费可在新的扣除限额标准上浮20%。企业取暖费可列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行政事业单位由“职工福利费”或“福利基金”中开支。因此,企业发生的取暖费可在限额内据实扣除,超过规定标准要作纳税调增处理。

  取暖费一般有两种发放形式,即发取暖费和发放取暖物品。对于发取暖费,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取暖费包含在职工福利费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规定,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税法规定扣除。对于发取暖用品,属于劳保费的列支范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有的企业可能二者同时发放,比如某企业对生产一线职工按每人100元/月的标准发放了取暖费,同时还在冬季为职工提供防寒服、木炭、电炉等劳动保护用品。对此类情况,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取暖费属于福利费支出,而为职工提供防寒服等防寒用品则属于劳动保护方面的支出,虽然会计核算均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但税前扣除适用不同的处理办法,即取暖费在职工福利费中发放,取暖用品在职工劳动保护费中列支。

  另外,还要注意取暖费的个人所得税问题。《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企业发放的取暖费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中发放的补贴,应计入工资总额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税法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企业为雇员配备或提供防寒用品,属于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为此,企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取暖费和取暖用品,免征个人所得税,但为职工发放的取暖费和法定劳动保护用品之外的防寒用品则要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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