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税务局热点问题汇总(2023年)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12-31
摘要:自2024年起,将湖南省用人单位残保金申报缴纳期限统一调整为按年申报缴纳。为配合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审核时间和统计部门公布社会平均工资时间,将残保金征期定为每年6月1日至11月30日,用人单位在此期间一次性申报缴纳本年度残保金。

增值税类(2023年11月热点问题)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发布时间:2024-01-17 

  1.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消防救援装备,有何税收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3]17号)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消防救援装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2.进口哪些装备可享受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进口税收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3]17号)第二条规定,享受免税政策的装备列入《消防救援装备进口免税目录》。该目录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消防救援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消防救援任务需求和国内产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其他税费类(2023年10月热点问题)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发布时间:2024-01-17

  1.湖南省工会经费(筹备金)的缴纳义务人有哪些?

  答: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会经费(筹备金)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3]40号)第二条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组织为工会经费(筹备金)的缴纳义务人。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组织缴纳工会经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组织在筹建工会组织期间缴纳工会筹备金。

  ……

  第十五条规定,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各市州总工会、税务机关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操作规程。

  2.湖南省工会经费(筹备金)的缴纳比例是多少?

  答: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会经费(筹备金)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3]40号)第三条规定,缴纳义务人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

  全部职工指单位在岗职工、劳务派遣工及其他从业人员等。工资总额由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组成。具体指标解释以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为准。

  劳务派遣工工会经费由劳务派遣单位拨缴。

  ……

  第十五条规定,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各市州总工会、税务机关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操作规程。

  3.湖南省工会经费(筹备金)的缴纳地点在哪里?

  答: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会经费(筹备金)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3]40号)第五条规定,税务机关代收的工会经费(筹备金)除建筑业由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代收外,其他缴纳义务人由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代收,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工会经费。省总工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建筑业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

  第十五条规定,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各市州总工会、税务机关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操作规程。

  4.湖南省范围内的中小学幼儿园校车能否免征车船税?

  答:根据《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免征中小学幼儿园校车车船税的通知》(湘财税[2023]15号)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全省范围内的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免征车船税。

  5.湖南省范围内的中小学幼儿园校车享受免征车船税优惠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根据《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免征中小学幼儿园校车车船税的通知》(湘财税[2023]15号)第二条规定,本通知所称“中小学幼儿园校车”是指符合《湖南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规定,依法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用于接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幼儿园儿童上下学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

  6.享受湖南省范围内的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免征车船税优惠是否需要备案?

  答:根据《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免征中小学幼儿园校车车船税的通知》(湘财税[2023]15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享受校车车船税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即根据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即可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4-5-6下一页>>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