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税务局热点问题汇总(2023年)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12-31
摘要:自2024年起,将湖南省用人单位残保金申报缴纳期限统一调整为按年申报缴纳。为配合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审核时间和统计部门公布社会平均工资时间,将残保金征期定为每年6月1日至11月30日,用人单位在此期间一次性申报缴纳本年度残保金。

征收管理类(2023年11月热点问题)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发布时间:2024-01-17

  1.湖南省数电票试点纳税人的发票总额度如何调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4号)文件规定,调整发票总额度有三种方式,包括定期调整、临时调整和人工调整。

  一、定期调整

  定期调整是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对试点纳税人当月发票总额度进行调整。

  二、临时调整

  临时调整是指税收风险程度较低的试点纳税人当月开具发票金额首次达到当月发票总额度一定比例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为其临时调增一次当月发票总额度。

  三、人工调整

  人工调整是指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申请调整发票总额度,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审核未发现异常的,为纳税人调整发票总额度。"

  2.湖南省数电票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如何使用当月发票总额度?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4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完成增值税申报前,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按照上月剩余发票额度且不超过当月发票总额度的范围内开具发票。试点纳税人按规定完成增值税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按照剩余可用发票额度开具发票。

  一、按月进行增值税申报的试点纳税人在每月月初到完成上个所属期(即上个月)申报前当月发票总额度的可使用额度为上月剩余发票额度,且不超过当月发票总额度;完成上个所属期(即上个月)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可使用额度为剩余可用发票额度。

  二、按季进行增值税申报的试点纳税人在每季季初到完成上个所属期(即上个季度)申报前当月发票总额度的可使用额度为上月剩余发票额度,且不超过当月发票总额度;完成上个所属期(即上个季度)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可使用额度为剩余可用发票额度。

  3.湖南省数电票试点纳税人领用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如何确定单份最高开票限额和领用份数?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4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和发票领用时,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和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其中,试点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领用份数与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之积应小于或等于剩余可用发票额度。

  4.湖南省数电票试点纳税人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如何使用剩余可用发票额度?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4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时,单份发票开具金额不得超过单份最高开票限额且不得超过剩余可用发票额度,并根据实际开票金额扣除剩余可用发票额度。

  试点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卷式发票、电子专票和电子普票的,在领用发票时按领用份数与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之积扣除剩余可用发票额度,开具时不再扣除剩余可用发票额度。

  5.湖南省数电票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与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有何区别?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4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和基本使用规定与现有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同。其中,密码区不再展示发票密文,将展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的20位发票号码以及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

  6.企业如何办理电子口岸入网手续?

  答:根据《进一步精简优化电子口岸企业入网手续办理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164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办理电子口岸入网手续(即企业注册成为电子口岸新用户的过程),应提交入网申请及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基本信息。企业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网址:https://www.singlewindow.cn)或者中国电子口岸(网址:https://www.chinaport.gov.cn)进行线上申请。

  7.企业办理电子口岸入网手续时,是否需对海关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等信息进行验核?

  答:根据《进一步精简优化电子口岸企业入网手续办理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16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办理电子口岸入网手续时,不再对海关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等信息进行验核,相关信息仅用于企业办理相关业务权限检查。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仍需按规定进行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

  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文件中的“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具体范围”是否有调整?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更新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23]51号)的规定,一、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附件3中“二、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具体范围”所列企业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在“(一)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下属企业”项下企业中删除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荔湾作业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文昌13-1/2油田作业公司。

  (二)在“(二)中国海洋石油对外合作公司”项下企业中增加博道长和石油有限公司、哈斯基石油作业(中国)有限公司、爱思开新技术株式会社和爱思开尔世恩株式会社,并删除台南-潮汕石油作业有限公司。

  (三)对“(四)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下属企业”项下企业名称进行变更:将“胜利石油管理局海洋钻井公司”调整为“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海洋钻井公司”;将“中国石化集团上海海洋石油局”调整为“中国石化集团上海海洋石油局有限公司”;将“上海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总公司”调整为“中石化海洋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七条“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企业”按上述调整后的企业名单执行。

  三、本通知自上述企业设立登记、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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