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污水处理业务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皖国税函[2003]772号 2003-12-16 税屋提示——依据皖国税发[2009]177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消费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自2009年12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我市由企业投资兴建污水处理厂是否征收增值税的请示》(马国税发[2003]143号)悉。 经调查,污水处理属于国家鼓励的环保类公用事业项目,污水处理厂主要根据污水处理量向当地政府收取污水处理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对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业务暂不征收增值税。 特此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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