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黑龙江和海南省农垦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1127号 2002-12-24 黑龙江、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近接农业部农垦局《关于申请实行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函》(农(垦财)函[2002]23号),请求批准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和海南省农垦总局继续汇总纳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黑龙江省和海南省农垦总局缴纳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所属全资控股的28家二级企业(名单见附件1),在2002年度由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意海南省农垦总局所属全资控股的124家二级企业(名单见附件2),在2002年度由海南省农垦总局在海南省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黑龙江省和海南省农垦总局所属集体、联营、股份制企业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2〕226号),黑龙江省、海南省农垦总局在省外独立核算单位应就地独立纳税(名单见附件3、附件4);省内所属三级企业合并纳税范围问题,本着“突出主业”原则,除房地产、宾馆、广告企业独立纳税外,由黑龙江省、海南省两省国家税务局研究决定。 附件1略。 附件2:海南省农垦总局2002年度合并纳税企业名单序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2年12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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