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2]11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黑龙江和海南省农垦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12-24
摘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黑龙江省和海南省农垦总局缴纳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黑龙江和海南省农垦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1127号         2002-12-24

黑龙江、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近接农业部农垦局《关于申请实行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函》(农(垦财)函[2002]23号),请求批准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和海南省农垦总局继续汇总纳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黑龙江省和海南省农垦总局缴纳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所属全资控股的28家二级企业(名单见附件1),在2002年度由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意海南省农垦总局所属全资控股的124家二级企业(名单见附件2),在2002年度由海南省农垦总局在海南省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黑龙江省和海南省农垦总局所属集体、联营、股份制企业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2〕226号),黑龙江省、海南省农垦总局在省外独立核算单位应就地独立纳税(名单见附件3、附件4);省内所属三级企业合并纳税范围问题,本着“突出主业”原则,除房地产、宾馆、广告企业独立纳税外,由黑龙江省、海南省两省国家税务局研究决定。

  附件1略。

  附件2:海南省农垦总局2002年度合并纳税企业名单序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2年12月24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