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汇[2022]1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关于印发《北京地区深化资本项目便利化改革试点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4-04
摘要:银行应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严格落实“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原则,完善全业务流程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查机制并办理业务。密切关注政策实施情况,严格履行数据及异常可疑信息报送义务。

 

  附4

北京地区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指引

  审核材料

  一、登记

  1.《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登记申请表》(必要时附书面说明)。

  2.股权激励计划真实性证明材料(包括境内上市公司相关公告等)。

  3.辖内上市公司出具的外籍员工与其雇佣或劳务关系属实的承诺函。

  二、变更登记(需向银行出示相关业务登记凭证)

  1.《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登记表》(必要时附书面说明)。

  2.变更事项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

  三、注销登记(需向银行出示相关业务登记凭证)

  1.书面申请(注明股权激励计划终止的原因)。2.与股权激励计划终止相关的真实性证明材料。

  审核原则

  1.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可以其境内、外合法资金参与股权激励计划。

  2.不得以参与股权激励计划名义从事其他跨境交易。

  3.银行应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登记(含变更、注销登记),打印《业务登记凭证》并加盖银行业务印章后交给申请人。

  注意事项

  1.银行办理登记前,需核实企业实际情况、申请信息与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的信息是否一致,不一致的需核实原因,待相关信息一致后再办理新的登记业务。

  2.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含港澳台)参与其股权激励计划的,境内上市公司应当在对相关计划公告后的30日内,在北京外汇管理部辖区内银行统一办理登记。

  3.股权激励计划发生已公告的重大变更或参与的外籍员工信息发生变化的,境内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告后或信息变化后30日内,到北京外汇管理部辖区内银行办理变更登记。

  4.终止实施股权激励且无外籍员工行使权益的,境内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告后30日内,到北京外汇管理部辖区内银行办理注销登记。

  附表5.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登记申请表.docx

  附5

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打造高水平贸易投资便利化营商环境,便利跨国公司开展本外币一体化资金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跨国公司是指以资本联结为纽带,由境内外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共同组成的企业联合体。

  成员企业,是指跨国公司内部相互直接或间接持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家境内外公司。分公司及与主办企业无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但属同一母公司控股的兄弟公司可认定为成员企业。

  主办企业,是指取得跨国公司授权履行主体业务备案、实施、数据报送、情况反馈等职责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一家境内公司。

  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的除外)、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企业不得作为主办企业或成员企业参与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以下简称资金池)业务是指跨国公司根据自身经营和管理需要,集中运营管理境内外本外币资金,开展资金归集和余缺调剂、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

  第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本规定对资金池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并根据宏观经济走势、国际收支状况和金融调控需要对宏观审慎调节参数、跨境融资杠杆率、境外放款杠杆率进行调整。

  第二章 业务备案及退出

  第五条 跨国公司开展资金池业务,其境内外成员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境内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且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合计金额不低于70亿元人民币;

  (二)境外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等值20亿元人民币;

  (三)境内外成员企业不存在违反联合国安理会制裁决议的情况;

  (四)境内成员企业近两年开展跨境业务过程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内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应为A类,且未被列入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

  (五)境外成员企业不属于《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4号)中限制类、禁止类境外投资企业。

  只开展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的跨国公司,需满足上述第(三)和(四)项条件。

  第六条 跨国公司可以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辖内银行作为办理资金池业务的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合作银行):

  (一)具备国际结算能力且具有结售汇业务资格;

  (二)近三年执行外汇管理规定年度考核B(含)类以上;

  (三)近两年开展跨境收付业务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有完善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的内控制度和措施;近三年无重大的反洗钱行政处罚记录。

  第七条 跨国公司开展资金池业务,应由主办企业报经所在地外汇局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1.备案申请书(包括跨国公司及主办企业基本情况、拟开展的业务种类、成员企业名单、主办企业及成员企业股权结构、拟选择的合作银行等情况);

  2.跨国公司对主办企业开展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的授权书;

  3.主办企业与合作银行共同签署的《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办理确认书》;

  4.主办企业及境内成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外成员企业注册文件(非中文的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

  5.贡献额度成员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复印件;6.金融业务许可证及经营范围批准文件(仅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的需提供)。

  以上第2项材料应加盖跨国公司公章,其余材料均应加盖主办企业公章。

  主办企业、合作银行、成员企业等发生变更的,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提交备案申请(未变更事项无需重复提交材料)。

  第八条 跨国公司所在地外汇局应在主办企业提交完整的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并出具备案通知书。

  第九条 跨国公司需要停止办理资金池业务的,主办企业处理完毕相关债权债务、关闭国内资金主账户后,应报经所在地外汇局备案,提交备案申请,包括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的外债和(或)境外放款额度、跨境收支、结售汇、账户关闭等相关情况。

  跨国公司所在地外汇局应参照第八条规定进行备案,并收回原备案通知书原件。

  第三章 宏观审慎管理

  第十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资金池业务实行双向宏观审慎管理。跨境净融入额不得超过经备案的外债集中额度,净融出额不得超过经备案的境外放款集中额度。

  主办企业可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外债/境外放款集中额度:

  外债集中额度=资金池应计所有者权益×跨境融资杠杆率x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境外放款集中额度=资金池应计所有者权益×境外放款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其中,资金池应计所有者权益=2(主办企业及参与集中的境内成员企业上年末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为

  1,跨境融资杠杆率为2,境外放款杠杆率为0.8。

  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的,不得参与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集中。参加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集中的成员企业,不得自行办理相关业务。

  第十一条 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在为其出具备案通知书的同时,应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信息系统中按照经备案的外债/境外放款集中额度办理一次性外债/境外放款登记。

  第四章 账户及汇兑管理

  第十二条 主办企业可持备案通知书在合作银行申请开立国内资金主账户(代码为3601)办理资金池业务。国内资金主账户是多币种账户,允许日间及隔夜透支。

  第十三条 主办企业国内资金主(子)账户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可不进入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直接进入人民币国内资金主(子)账户。

  第十四条 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借入的外债或归集的境内成员企业资金,在不违反相关监管规则的前提下,无需通过委托贷款框架,可由国内资金主账户直接下拨至成员企业自有账户办理相关业务。

  第十五条 主办企业在办理国内资金主账户内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使用时,可在承诺相关交易真实合规的前提下,直接在合作银行办理,无需事前向合作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主办企业在一定额度内可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意愿购汇,购汇所得外汇资金,可存入国内资金主账户,且应优先用于对外支付;超过限额的购汇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该年度限额由所在地外汇局根据国际收支整体状况、跨国公司上年度跨境收支、结购汇等情况计算确定。

  第十七条 主办企业可使用境内外汇衍生品、按照套期保值原则管理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所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国内主账户内资金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不得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有价证券及非自用房地产。

  第十八条 资金池业务资本项下跨境流出入资金币种原则上应保持一致,不得进行人民币和外币间的跨币种套利。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合作银行在为跨国公司办理资金池业务时,应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展业原则进行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切实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义务。

  第二十条 跨国公司和合作银行应按规定履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义务,及时、完整、准确地报送与资金池业务相关的跨境收支、结售汇、账户变动等数据,并留存证明其交易真实、合法的相关文件和单证等2年备查。

  第二十一条 跨国公司所在地外汇局建立资金池业务风险评估工作机制,强化对辖内资金池业务的非现场监测与现场核查、检查,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风险评估,重点关注币种错配、资金跨境高频流动等风险。根据评估结果和具体情节,对风险较高的跨国公司和合作银行进行约谈、发放风险提示函、通报批评或要求其限期整改,必要时暂停相关业务。

  第二十二条 按照本规定开展资金池业务的跨国公司,原则上不得办理其他跨境资金集中运营或资金池业务。

  第二十三条 跨国公司和合作银行未按本规定、外汇管理和跨境人民币相关规定办理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所在地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北京外汇管理部负责解释。

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业务办理确认书

  本单位已知晓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政策及相关要求,仔细阅读本确认书告知和提示的本单位义务以及外汇局监管要求。承诺将:

  一、依法合规开展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业务。在满足下列要求前提下,享有按照政策规定的便利措施办理相关业务的权利:签署本确认书,严格按照要求办理业务,合规经营等。

  二、按外汇局政策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业务数据;不使用虚假合同或者构造交易办理业务,接受并配合外汇局对本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单证资料。

  三、理解并接受外汇局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对政策和业务进行适时调整。遵守外汇局关于外债和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参数和杠杆率调整要求。自行承担由于外汇局调整政策以及本单位违规行为而引起的相关损失。违反政策及相关要求的,接受外汇局依法实施的包括行政处罚、暂停或终止业务、对外公布相关处罚决定等在内的处理措施。

  四、本确认书适用于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业务;本确认书未尽事项,按照有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执行。

  五、本确认书适用于本单位及所属成员单位,自签署时生效。本单位将认真学习并遵守相关政策及要求,积极支持配合外汇局对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业务的管理。

企业(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银行(公章):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为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外汇局依法制定本确认书,提示企业、银行在开展跨国公司本外市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业务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企业、银行签署本确认书并认真执行,享有按照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管理规定的便利措施办理相关业务的权利。

  外汇局根据国际收支形势等具体情况,制定、调整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管理政策,并依法予以告知。

  外汇局依法对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企业、银行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北京市人民政府,中关村中心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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