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区税务局办公室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352号提案协办意见的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11-25
摘要: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宁夏区税务局办公室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352号提案协办意见的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现就赵功强委员提出的关于推进宁夏技术市场高质量发展,明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作为享受优惠政策前置程序的提案内容提出以下协办意见:

  近年来,全区各级税务机关积极落实国家关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极大的促进我区创新驱动战略的发展。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号文件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因此在享受免征增值税时,已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作为享受政策的前置程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所以按照现行规定,暂时无法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作为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前置程序。但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和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是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重要留存备查资料之一,税务机关在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时要求企业提供,以证实企业符合税收优惠规定条件。如企业不能提供留存备查资料,则无法证实其符合税收优惠规定条件,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宁夏区税务局办公室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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