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11-29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现就未办理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但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自然人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2017-11-29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10月1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现就未办理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但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自然人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未办理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但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自然人,按以下方式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收入额×附征率

附征率表

序号 类   别 附征率(%)
1 交通运输业 (1)货物运输业(包括客、货运混合经营) 1.5
(2)其他 1
2 采矿业、制造业 0.8
3 批发和零售业 0.8
4 建筑业 1.5
5 住宿业 1.5
6 餐饮业 1
7 娱乐业 2.5
8 中介服务机构 2
9 其他 1.5


  二、未办理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但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自然人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再按《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等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第二条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11月29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