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发[2007]31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11-19
摘要:自2008年1月1日起新办企业税务登记和税种登记均由税务登记岗办理,税务登记岗人员应按现行税种登记相关规定进行税种核定,税务登记办理完毕后,税收管理员应主动与纳税人联系并做好后续管理工作。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发[2007]315号               2007-11-19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106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根据《意见》要求,不得让纳税人报送国家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和税务总局、市局有关文件规定以外的涉税资料。对采集纳税人信息的环节和内容进行统一规范,基本原则是谁受理涉税事项,谁保管相关申请资料,实现纳税人一次报送涉税资料,一次收集,一户式储存,多环节多事项使用,相同的涉税资料不得要求重复报送,对因强化税源分析和管理监控及纳税评估的需要补充采集的信息,由税收管理员深入企业采集整理,在内部共享共用,不得要求纳税人上门报送。

  二、认真落实《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规范办税服务厅的若干意见(试行)》中的统一涉税文书受理的工作要求,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所需资料,优化流程,尽量缩短办结时间。

  自2008年1月1日起新办企业税务登记和税种登记均由税务登记岗办理,税务登记岗人员应按现行税种登记相关规定进行税种核定,税务登记办理完毕后,税收管理员应主动与纳税人联系并做好后续管理工作。

  三、集中纸质申报资料报送时间,自2008年1月1日起选择电子申报方式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消费税纳税人每半年上报一次纸质申报资料;选择电子申报方式的营业税纳税人每季度上报一次纸质申报资料;选择电子申报方式的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季(月)度申报仅采用电子申报方式,不再要求报送纸质资料,年度申报同时采用电子申报和纸质资料报送方式。

  自2008年开始,各局要将使用电子申报方式的纳税人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按年度采集到CTAIS中。纳税人通过IC卡申报的财务会计报表由办税服务厅人员负责接收、读入、审核和存储;通过网上申报的财务会计报表通过系统接收、读入,由办税服务厅人员审核;采用手工申报方式的纳税人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暂不采集录入,仍按现行方式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使用电子申报方式的纳税人报送的2007年度财务会计报表,2008年6月30日前采集到CTAIS中。

  四、在私营以上企业中进一步推行网上申报方式。在纳税人自愿的前提下,积极引导纳税人使用网上申报方式,目前除了增值税销项发票开票记录IC卡以及涉及增值税四小票电子记录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前台插卡、报盘审核等业务外,均可采取网上申报方式,为推行税库银联网方式,实现纳税人足不出户完成申报缴税的模式,打好基础。

  五、按照税务总局清理简并征管业务报表要求,市局通过综合数据应用平台系统的开发,实现了部分征管业务报表的自动生成,结合CTIAS2.0上线工作,市局还将进一步开发征管业务报表的自动生成功能。请各单位继续做好清理简并征管业务报表工作,巩固前一阶段清理简并征管业务报表工作的成果,特别是还保留自定报表的单位,应尽快取消自定报表。

  六、自2007年12月1日起下列三种文书直接在CTAIS中作出审批决定,取消纸质文书的流转审批。三种文书包括:《普通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重新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不予加收滞纳金申请审批表》。

  七、积极推行分时段申报方式,均衡使用纳税申报期间。对所管辖纳税人予以合理分类,引导不同类型的纳税人选择相应的纳税申报时间,缓解办税服务厅的管理压力。

  试点推行涉税事项区县范围内通办,现阶段主要实行纳税申报、购领普通发票两个事项的通办,使纳税人自然分流。

  对纳税信用A级企业推行“绿色通道”制度,即纳税信用A级企业在办理纳税申报、购领发票、涉税审批等事项时,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予以优先、快速办理。

  八、在开展纳税评估等项工作时,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建立部门之间的协作和联动机制,提高征管工作各环节的效率。

  九、加强国、地税局之间的协作,建立有效的工作协调机制,在国、地税局联合开展工作中,要顾全大局、积极主动、简化流程、力求实效,近期主要做好联合税务登记和税收收入信息比对工作。

  十、按照市局下发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量化考核办法》要求,认真落实纳税服务考核工作。

  在规范办税服务厅工作中,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安装设置的服务评价器、意见箱等设施,认真接受纳税人和社会的监督,以此促进纳税服务水平的提高。

  十一、2007年11月28日前各局将贯彻《意见》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上报市局(征管处)。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