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对乌鲁木齐市十四届政协二次会议第038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04-03
摘要: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对乌鲁木齐市十四届政协二次会议第038号建议的答复

谢镕全代表:

  您好!您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乌鲁木齐市第十四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提出“关于后疫情时代小微企业生存发展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小微企业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经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小微企业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出台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征“六税两费”,以及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政策;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优惠政策;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等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乌鲁木齐市税务局无权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也无权扩大免征和优惠政策范围,主要负责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二、全力落实各项政策助力小微企业发展

  乌鲁木齐市税务局以服务大局为己任,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为契机,全力落实落细税收优惠政策,让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享尽享国家税收红利,助力小微企业摆脱困境,推动我市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

  对以上答复,如有意见,请及时告知我们。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

2023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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