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12-23
摘要:个人在韶关市范围内将自有房屋或租入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并取得租金或者其它经济利益所得,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2年12月23日-2022年12月28日。各单位、社会公众如对制定上述文件有意见和建议的,请在征求意见时间截止之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映意见:

  1、通过电话反映,提出不同意见的,请说明理由,反馈意见联系电话:0751-8177798(市税务局)。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韶关市武江区惠民北路53号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 个人所得税科(邮政编码512026),并在信封上注明“关于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承诺书(征求意见稿)

  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征求意见稿)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

2022年12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人在韶关市范围内将自有房屋或租入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并取得租金或者其它经济利益所得,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出租(转租)房屋应当据实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可凭合法有效凭证,从其租金收入中依次减除房屋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房屋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以及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三、纳税人出租(转租)房屋实际开支修缮费用,但不能提供有效、准确的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由纳税人填写《承诺书》(见附件),按租金收入的7.5%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非住房,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

  六、本公告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征管,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对《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进一步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助力疫情防控和支持经济社会发展,更好地服务“六稳”“六保”大局,促进韶关市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39号)等规定,制发了《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第一条对适用范围及对象作了明确,个人在韶关市范围内将自有房屋或租入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并取得租金或者其它经济利益所得的行为,属于个人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的应税行为,纳税人出租或者转租房屋取得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公告》第二条对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据实征收作了强调,纳税人出租(转租)房屋应当据实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凭合法有效凭证,从其租金收入中依次扣除房屋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由纳税人负担的实际修缮费用以及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公告》第三条对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作了规定,纳税人出租(转租)房屋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租金收入的7.5%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公告》第四条对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及税率作了强调,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非住房,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公告》第五条对出租(转租)收入、费用扣除金额计算中的注意事项进行了明确。

  三、《公告》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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