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办发[2009]71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全文失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5-31
摘要:小额贷款公司从事的小企业贷款、涉农贷款业务,有效抵押物较为缺乏,风险相对较大。小额贷款公司要防止片面追求短期利益,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小企业贷款和涉农贷款应税前全额计提拨备损失准备金,并参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标准计提呆账准备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全文失效]

浙政办发[2009]71号       2009-05-31

  税屋提示——
  1.依据浙政办发[2021]6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本法规自2021年12月11日清理结果公布前已失效。
  2.依据浙政办发[2019]14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9年3月7日起,本法规暂时保留但停止执行与上位法不一致内容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列入暂时保留目录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


  为了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大力发展小额信贷组织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精神,进一步支持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和小企业发展,提高小额贷款公司防范风险能力,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合法经营、规范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位

  小额贷款公司是以服务“三农”和小企业为宗旨,从事小额放贷和融资活动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各地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工商登记、税收征缴、土地房产抵押及动产和其他权利抵押、财务监督等相关事务时,应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待。小额贷款公司在开展与小额贷款活动相关的同业合作、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等金融活动时,应给予积极支持。小额贷款公司按规定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修订版)》(财金[2008]28号)、《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等金融业财务管理制度。

  二、坚持服务“三农”和小企业的方向

  在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确保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和小企业试点方向不变的前提下,根据我省县域经济的发展水平和农村小额贷款的实际需求,适度调整《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关于单户小额贷款额度的规定,原则上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的70%应用于单户贷款余额100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及种植业、养殖业等纯农业贷款,其余部分单户贷款余额最高不超过资本净额的5%。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为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各地政府要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扶持力度,并与其支持“三农”和小企业贡献大小、合规经营、规范发展的年度考评情况挂钩。对服务“三农”和小企业贡献突出、考评优秀的小额贷款公司,其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和营业税,3年内可由同级财政予以全额补助。对纳税确有困难的小额贷款公司,地方政府对有权限的税费,经批准后予以减免。对服务“三农”和小企业成效显著、考评优秀的小额贷款公司,省政府将给予表彰奖励。对从事非法集资、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府和部门可实行“一票否决制”,并依法严肃处理。省金融办会同省财政厅、省工商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等部门制定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核评价办法,对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实施年度考评工作。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扶持政策,根据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评情况,具体确定补助额度,实施财政扶持措施。

  四、防范不良贷款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从事的小企业贷款、涉农贷款业务,有效抵押物较为缺乏,风险相对较大。小额贷款公司要防止片面追求短期利益,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小企业贷款和涉农贷款应税前全额计提拨备损失准备金,并参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标准计提呆账准备金。县级政府要参照我省小额贷款风险补偿办法的精神,结合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核评价工作情况和当地实际,确定补偿比例,实施补偿措施。补偿范围包括涉农贷款、弱势群体的创业贷款和其他领域的小额贷款,补偿比例可掌握在以上范围贷款余额的0.5%左右。省级财政要根据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评结果和各地补偿情况,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县级财政适当补助。

  五、拓宽贷款资金渠道

  对融资需求旺盛、民间利率偏高的县(市、区),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和小企业成效显著、内控制度健全的,可允许其提前半年按规定程序实施增资扩股。要严格把关股东资格和资金来源,主发起人的资产负债率应低于70%,其他发起人的资产负债率应低于75%,单次增资最高额度应低于原注册资本的1倍。信誉良好、牵头作用突出的主发起人的股份可增持至30%。鼓励经营管理层适度持股,并不断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把其作为服务“三农”和小企业的有益补充。小额贷款公司可按规定从不超过两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低于资本净额50%的资金,利率原则上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具体利率和期限由双方自主协商。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为小额贷款公司开辟融资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快授信贷款投放进度。

  六、适度放宽经营范围

  坚持审慎有序、风险可控的原则,适度开展小额贷款公司新业务试点。对稳健运行一个年度考核评价达标,内控制度健全、法人治理严谨、不良贷款比例低于1%、小额贷款比例达到规定要求的优秀小额贷款公司,报经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联席会议批准,可开展票据贴现、资产转让等新业务试点,具体办法由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联席会议制定。

  七、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

  为进一步满足小额贷款公司的共性需求,提供优良服务,省里组建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小额贷款公司协会要宣传国家和我省有关金融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反映试点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信息交流,开展业务培训,总结推广创新经验,合作开发系统软件。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联席会议要加强对协会工作的指导,促进其有效开展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主动加强与小额贷款公司的合作,积极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业务流程设计、产品开发、资金结算、人员培训等方面的支持。要尽快开通征信系统,抓紧解决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通道的技术和身份认证问题。

  八、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

  县级政府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领导,明确专门的工作部门,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研究制定当地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扶持政策。对“三农”和小企业贷款需求较大、民营经济比较发达、民间融资活跃、试点工作搞得好、扶持政策力度大的县(市、区)要求组建小额贷款公司,县级政府在承担风险处置责任的前提下,可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在市级政府备案,经省政府批准后,可增加1家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名额,并按规定程序申报设立。

  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对落实省委、省政府“保稳促调”战略,缓解“三农”和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扩大就业,改善民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支持,认真落实有关扶持政策,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促进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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