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发[1999]78号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8-31
摘要: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对于部分困难地区,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在中央财政给予补助的同时,地方政府也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努力筹措资金,认真落实增加工资的政策。

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整工资标准办法

  从1999年7月1日起,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一至十八)。固定部分调整后,活的部分按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构成比例相应提高。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一)在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期、初期的工资待遇。提高后的见习期工资待遇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280元(含见习期津贴,下同),高中、中专毕业生每月295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31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330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350元。提高后的初期工资待遇标准为: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375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415元。

  新进入优秀体育运动队的试训运动员,临时体育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235元。

  (二)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学徒期、熟练期的工资待遇以及事业单位临时人员的工资待遇如何调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民办教师的工资待遇如何调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四)实行行员等级工资制的商业银行及保险公司系统执行调整后的工资标准时,要相应冲销自行建立的津贴、补贴。

  三、经费来源

  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属于财政负担的,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属于单位负担的,由单位自行解决。对于部分困难地区,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在中央财政给予补助的同时,地方政府也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努力筹措资金,认真落实增加工资的政策。财力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自行确定本地区增加工资的具体数额。

  四、组织领导

  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和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及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所属在京事业单位调整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工作,由人事部负责协调,各部门(单位)具体实施;地方事业单位和中央各部门所属在京外的事业单位(少数部门除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本实施方案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人事部 财政部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1999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留任的除外),从1999年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具体办法是:

  离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机关离休人员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人每月增加数额不足120元的,按120元增加。

  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人员,省(部)级及以上职务210元、厅(局)级170元、处级140元、科级110元、科员及办事员9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17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14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110元、助教及以下职务9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11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90元。

  依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退职生活费。

  上述办法仅限于这次增加离退休费,在职人员正常晋升职务工资档次时,离退休人员仍按《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人发[1997]91号)规定的办法执行。

  二、经费来源

  增加离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属于财政负担的,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属于单位负担的,由单位自行解决。对于部分困难地区,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在中央财政给予补助的同时,地方政府也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努力筹措资金,认真落实增加离退休费的政策。财力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自行确定本地区增加离退休费的具体数额。

  三、组织领导

  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和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所属在京事业单位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工作,由人事部负责协调,各部门(单位)具体实施;各地区和中央各部门在京外单位(少数部门除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本实施方案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人事部 财政部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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