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12-21
摘要:纳税人兼营建筑业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建筑业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建筑业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建筑业应税行为营业额。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建筑业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          2010-12-21

  
  为了加强建筑业营业税的规范化管理,保证建筑业营业税政策的正确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建筑业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建筑业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业营业税的规范化管理,保证建筑业营业税政策的正确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境内建筑业营业税的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建筑业营业税征税范围

  第三条 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建筑业的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一)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在内。

  (二)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

  (三)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四)装饰,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五)其他工程作业,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如代办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绿化工程、有线电视安装等工程作业。

  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凡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对工程承包公司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只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实行BT(建设--移交)投融资建设模式(以下简称BT模式)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

  自建行为,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与兴建单位(业主)应为同一单位或个人;

  (二)施工单位为兴建单位(业主)内部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非独立核算机构,施工人员是兴建单位(业主)的在职职工,施工人员与兴建单位(业主)不结算工程价款,施工人员劳务报酬为从所在单位领取的工资。

  第三章 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

  第五条 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人。

  本办法所称单位,是指从事建筑业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六条 对建筑安装工程实行承包、分包的,分别以承包人和分包人为纳税人。

  自建建筑物对外销售的,以自建建筑物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第七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从事建筑业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提供建筑业劳务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八条 建设项目实行BT模式的,纳税人为:

  (一)项目的建设方(或投资方)与施工企业为同一单位的,以项目的建设方(或投资方)为纳税人。

  (二)项目的建设方(或投资方)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或分包给其它施工企业的,分别以建设方(或投资方)和施工企业为纳税人。

  第四章 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

  第九条 税务机关应对建筑业营业税实行项目管理制度。

  第十条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应在建筑业工程合同签定并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有关资料向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建筑工程项目登记:

  (一)《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的纸制和电子文档;

  (二)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三)建筑业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

  (四)建筑业工程施工合同;

  (五)纳税人的开户银行、帐号;

  (六)中标通知书等建筑业工程项目证书,对无项目证书的工程项目,纳税人应提供书面材料,材料内容包括工程施工地点、工程总造价、参建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七)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八)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提供异地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应同时按照上述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

  第十一条 纳税人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应自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的纸制和电子文档,向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项目登记。

  纳税人建筑业工程项目完工注销的,应自建筑业工程项目完工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向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项目登记:

  (一)《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的纸制和电子文档;

  (二)建筑业工程项目的税收缴款书;

  (三)建筑业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报告或工程结算报告书;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应同时按照上述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相应的项目登记。

  如纳税人由于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发生税务登记号变更时,应同时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的纸制和电子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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